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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章] 短笺(250)“取之于民”何不可直接“还之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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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13-7-27 10:54: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广西南宁市 电信
  可可短笺(250)
  
   

“取之于民”何不可直接“还之于民”

  

——读三百门渔夫《中国正在错失建设和谐社会的机会

可可

  

我认为巴西ZF给贫困户直接发财政补助,按月直接拨到其银行帐户上的做法很合理,符合人道、王道和神道。财政之财取之于民,应还之于民,还时最好直接于民,减少环节就能减少浪费和腐败,也便于民众根据所需取安排生活。社会公共福利用事业建设投资虽然从大局上讲也是“还之于民”的范畴,但,它并不能直接解决贫民各自不同的困难,所以还不能很有效地针对贫穷人解决困难,贫困就会依然存在,就实现不了“扶贫济困”的目的。

  

贫困和贫困人口,是社会不和谐的重要原因。许多社会问题的源头就与贫困相关的。贫困人口多了,富人就会成为被仇视的对象;贫困人口多了,社会就会出现许多不安定的因素;贫困人口多了,就有可能政治危机和社会治安问题。因此,以财政的手段,重新分配社会财富,使社会矛盾趋于平和下来,社会才可和谐发展。所以,以对贫困人进行国家财政补助,不仅有利于穷人,也有利于富人;不仅有利于执政者和政府,也有利于全体人民,如此利国利民的德政何乐不为?

  

http://www.youcha.net/thread-6074-1-1.html论坛 ? 文化驿站 ? 《中国正在错失建设和谐社会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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