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发表关于恭城电视台播放某公司与某员工划清关系的帖子,有些人借网络炒作而侮辱诽谤他人,甚至是公开的不计后果的辱骂,并且不择手段的炒作他人的隐私,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这种事情的发生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人格名誉权,给人造成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而且也反应了社会道德法制不健全,整个社会的文明和谐尊重人的理念尚待形成。在此,恭城520社区希望,社区网友不以任何放肆恶意曝光他人隐私,恶意诋毁他人形象和名誉。有关于类似帖子,在接到举报一律删除。
于名誉侵权,我国的《宪法》、《民法通则》、《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民通意见》以及最高人法院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从名誉侵权的认定以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相对完善的规定和保护,但是我认为还有以下几点需要明确。
一、要加大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承担力度。
要求侵害人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了侮辱、诽谤罪,因此对于严重的侵害当事人的名誉的行为必要时予以刑罚制裁。由于本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因此,被害人可以对于侵害自己名誉的行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侵害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要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二、整个社会要形成良好文明和谐的社会氛围
名誉侵权从某种程度上说,是一种社会道德责任的缺失造成的,因此,我们也一贯倡导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对于名誉侵权的出现,可以说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缺失。目前,全社会正在开展“八荣八耻”教育,这不应成为一种口号一种形式,它对我们社会文明和谐风气的形成是很重要的。
三、网络新闻媒体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网络媒体应对这种网络言论应有一种必要的过滤刊载义务,对于这种明显的带有侮辱、诽谤、辱骂言辞的言论或跟帖在不损害言论自由的情况设置相应的过滤装置。
对于涉及到侵权的,网络媒体应作为共同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四、慎重理性看待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是在不损害国家、社会、集体以及他人合法正当权益的情况下行使的,不能以言论自由之名行侵害他人名誉人格权之实。
五、公民要积极维权意识
公民在自己的名誉权理以及其他应享有的正当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应该积极的维护自己的权利,寻求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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