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后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本案中,案涉网吧的经营者在其管理的区域内负有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其没有在网吧内的小台阶处设置安全提示警示标识,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保障自身安全的合理注意义务,其在进入网吧消费时已经过该台阶,对该台阶存在有一定认知,其上网时间不长,在其转出经过该台阶处时边走边拿出手机正欲观看,而疏于对面前路面的观察,系导致其摔倒受伤的直接原因,其对于自身损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事故发生的原因、双方的过错程度等,法院酌定某网吧对小张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对小张诉请的各项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参照《202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之规定,法院确认小张的案涉各项经济损失为29888.05元。根据前述赔偿责任比例,法院判决某网吧赔偿小张各项经济损失5977.61元。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