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桂林市国省道亡人交通事故频发,其中,涉二、三轮车无牌无证的有34起,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涉及六十岁以上老年人的16起。为有效遏制我市国省道无牌无证二、三轮车亡人事故高发态势,按照上级机关的指示要求,桂林公安交警部门紧密结合夏季交通安全突出风险专项整治行动,决定从8月1日起在全市国省道开展二、三轮车无牌无证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动真格!桂林严查无牌无证二、三轮车
从8月1日起,根据国省道二、三轮车无牌无证违法遏制成效及事故防控效果,动态确定转入长效管理期。
(一)重点整治
1、二、三轮燃油车无牌无证; 2、二、三轮电动车无牌。
(二)重点道路 1、国道G241、G321、G322、G323、G357线桂林段; 2、省道S202、S206、S208、S301、S302、S501、S502线桂林段。
桂林交警强化重点路段管控力度,辖区各大队根据辖区事故高发的重点时段、路段,以国省道沿线村屯为重点,紧密结合夏季行动周五、周六、周日全区集中统一行动,迅速开展整治行动,针对查获的无证驾驶二、三轮燃油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该拘留的一律拘留。形成处罚一例、教育一片的整治效果。
动真格!桂林严查无牌无证二、三轮车
动真格!桂林严查无牌无证二、三轮车
(一)电动自行车
违法行为表述: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强制措施及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非机动车。
(二)燃油二、三轮摩托车 违法行为表述: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强制措施及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扣留机动车。
(三)电动二、三轮摩托车 违法行为表述: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强制措施及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扣留机动车。 此类驾驶人员大多没经过正规的驾驶技能和交通安全知识培训,交通安全意识较为淡薄。特别是在拉载乘客时,对路面可能出现的险情判断不清,没有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三轮车的车辆转向、制动等安全部件安全性能普遍较差,在违法载人或装载货物的情况下,由于重量增大、重心增高等方面的原因,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车辆难以控制,极易发生严重交通事故。 由于此类车普遍都没有办理保险,一旦发生事故,乘坐人很难得到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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