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介绍,原《条例》对自建房安全生产的监管存在空白,无法对经营性自建房进行有效监管,此次修订增加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生产监管的规定。此外,《条例》还通过立法解决问题,结合广西实际,打造具有广西特色的亮点条款。
广西对自建房使用作出规定,违反要负法律责任!
资料图。来源:中新网
广西针对新问题修改条例
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明天(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自2007年1月施行以来,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广西新旧动能转换加快推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传统和新型生产经营方式并存,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交织叠加,给安全生产带来了严峻挑战,迫切需要对条例进行修订完善。
修订后的《条例》共六章,分别是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共六十二条。
据介绍,原《条例》对自建房安全生产的监管存在空白,无法对经营性自建房进行有效监管。此次修订增加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生产监管的规定。
《条例》里说的经营性自建房是什么?
经营性自建房是指自己建设并用于出租或商业营业的房屋,具有明确的商业目的。它包括多种类型,如酒店、旅馆、民宿、餐馆、超市、教育培训机构、娱乐场所等。
经营性自建房由于其商业性质,可能存在较高的安全风险,如燃气火灾、建筑不合理导致的坍塌等。此前经营性自建房并没有形成完整的建造体系,与商品房相比,其建造流程可能缺乏规范和标准。
广西对自建房使用作出规定,违反要负法律责任!
图为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发生火灾事故的商铺航拍画面。刘力鑫 摄此次《条例》填补了自建房安全生产监管空白
原《条例》对自建房安全生产的监管存在空白,无法对经营性自建房进行有效监管。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了对自建房安全生产的监管措施,解决了这一问题。
具体监管措施:
通过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在自建房使用过程中的责任,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安全使用建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筑主体、增加荷载和层数等,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这次立法在多个领域首次作出规定
《条例》增加制糖、松香加工等季节性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其他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复工复产的内容,着力消除复产复工中可能存在重大风险和安全隐患。
规定平台经济、人工智能应用等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照业务相近原则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广西对自建房使用作出规定,违反要负法律责任!
图为暨广西(柳州)新能源环卫设备展的无人驾驶智能清扫机设备。林馨 摄
首次在地方性法规中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考试平台建设作出规定,鼓励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培训,推动解决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时间长的问题。
首次在地方性法规中规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设项目使用的从业人员,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明确自治区应当加强与相邻省安全生产工作协同,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协作机制,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衔接,加强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提高跨区域应急救援资源共享与联合处置能力,推动安全生产区域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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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输电运检人员正在进行特巡。焦瑞浩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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