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起发生在柳州市的典型案例。王女士在接受医院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服务过程中丈夫因病去世,她坚持继续胚胎移植手术遭到医院拒绝,因此引发诉讼。
王女士与丈夫因不孕不育症到医院进行人类辅助生殖治疗。经多次治疗后,王女士夫妇与医院于2021年12月至2022年2月间签署了《夫精冷冻知情同意书》《自愿接受辅助生殖技术承诺书》《胚胎冷冻知情同意书》等医疗服务合同,自愿要求在柳州市某医院生殖健康助孕中心接受辅助生殖技术治疗。
依据合同约定,医院为王女士夫妇培养成功冻囊胚12个,并准备进行胚胎移植手术。正在此时,王女士的丈夫因病去世。之后,王女士要求医院继续履行合同,为她进行胚胎移植手术。
医院认为,王女士的丈夫因死亡无法签署后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所需要的各类文件,无法明确是否进行胚胎移植的意思表示,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必备程序无法完成。而且,因为丈夫去世,王女士属于单身妇女的范畴,按相关规章文件规定:不得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基于上述理由,医院拒绝继续为王女士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王女士却认为,丈夫在世时明确表示了对生育子女的渴望,并且在医院实施了相关手术,医院也为他们夫妇俩培育并冷冻了胚胎。夫妇俩与医院之间已形成合法有效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丈夫的去世并不影响双方合同的继续履行。于是,王女士将柳州市某医院起诉至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柳北法院审理认为,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并不是简单的一次医疗服务就能达成,是需要进行多次、长时间、多阶段的医疗服务。王女士的丈夫是在医院进行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过程中因病去世,王女士属于丧偶妻子,并不属于相关规章中所指的单身妇女。
王女士、王女士的丈夫与医院签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服务合同的最终目的是生育子女。医院在进行每一步的治疗活动前都需要王女士夫妇共同签字同意,但是这一签字行为并不影响医疗服务合同的整体性。
王女士的丈夫虽然已经死亡,但综合整个医疗服务合同的履行过程来看,他在生前进行的每一阶段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均进行了签字,王女士请求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为她进行胚胎移植手术,既是他们夫妇俩真实意思的反映,也具备可履行的内容。
于是,柳北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柳州市某医院继续履行与王女士之间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服务合同,为王女士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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