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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20 10:4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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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广西桂林市 电信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会面临“试用期”的问题,同一个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反复约定“试用期”合法吗?入职后发现薪资待遇低于原来双方约定怎么办?近日,北京法院发布了两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例,用法律判决对这样的问题予以了解答。陈先生在2018年6月份的时候入职了一家工程公司,担任项目拓展经理,当时工程公司和陈先生签了一份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是3个月。3个月试用期结束后,公司出具了一份《延长试用期通知书》,认为经过三个月的观察,陈先生具有较强的爱岗敬业精神,但工作专长和技能未得以良好体现和充分发挥,决定延长试用期三个月,并在随后再次签了一份三年期劳动合同。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郑吉喆:后来,这个工程公司就如此往复,先后一共5次跟陈先生都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其中5份合同里有4次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在3个月的期满之后又分别延长了3个月,还有一份合同直接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
直到2020年12月底,该工程公司以陈先生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向陈先生发出《试用期辞退通知书》。而此时,陈先生已经在这家公司工作了两年半,始终都没有走出试用期。
经过法律咨询后,陈先生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工程公司承担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以及未休年假工资总计9万元。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支持了陈先生的请求,工程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工程公司在持续用工两年半多的同时,却与陈先生先后签订五份期限均在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先后五次约定了试用期,直至最终解约依然是《试用期辞退通知书》。该做法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中试用期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判决该工程公司支付陈先生试用期赔偿金等各种费用9万元。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郑吉喆:作为劳动者,首先要明确知道法律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最多只能与同一劳动者约定一次试用期,这条没有例外的情形。所以在实践中,不管是用人单位提出的表现不好或有其他客观情形等找客观理由来延长试用期的,实际上都属于违法的情形。 法官提示,作为劳动者,如果遇到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问题,首先有权利拒绝,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如果确实发生了,则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标准,以试用期结束转正后的工资为基准进行计算。 如果公司在招聘时言之凿凿许诺了应聘者高薪,但应聘者从原单位辞职、到新单位报到时,却发现薪资待遇严重缩水,相信谁都难以接受,来看北京的李先生跳槽的遭遇。 北京的李先生通过招聘网站看到北京某教育公司招聘建造师讲师岗位,于是投送了简历。在和公司人事负责人吕某添加微信沟通后,按照公司要求接受了公司的面试,面试后的第二天,公司人事负责人吕某给他一个电话,让他添加对方微信商谈薪资问题,李先生添加后,对方的微信名显示为“没有梦何必远方”。
求职者 李先生:一开始说是电话联系我,联系不上,让我加这个微信,跟我谈薪资,说我已经通过面试了。微信号是他们的人事吕某给我的,我就认定这个人是他们人力资源的。
李先生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微信名为“没有梦何必远方”的人向他承诺月薪试用期9500,转正之后10500元,李先生认为这样的薪资达到了自己的预期,于是在对方的催促下,立刻向自己的原单位提出了辞职。两天后,李先生如约收到了教育公司发来的《入职邀请函》,但却发现,薪资由洽谈的试用期9500元,降为7200元,转正后10500元,降为9000元。于是他立即和“没有梦何必远方”沟通此问题,对方的说法是他们应该搞错了,会按照之前自己跟他讲好的给。
到公司报到时,当他就薪资问题再次和人事负责人吕某沟通时,吕某表示,只能给到《入职邀请函》上的数了。 做出承诺却不兑现,并且给出的薪资比自己原来的还低,已经辞职的李先生在放弃入职后越想越生气,于是到法院起诉,要求教育公司赔偿自己相应损失。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郑吉喆:他觉得教育公司在面试之后已经跟他承诺了相应的工资,他是基于这部分的信赖才辞掉了原先工作,所以李先生认为教育公司应该赔偿他相应的损失。 招聘沟通时,教育公司的人事言之凿凿,承诺给出较高的薪资,但在入职时却发现薪资和原先承诺的完全是两码事,少了2000多元,如此不守承诺的招聘,李先生在法庭上直言“根本没想到”。而招聘单位在法庭上对此的解释更是让人大跌眼镜。 在法院审理中,教育公司否认招聘时向李先生承诺过试用期工资9500,转正之后10500,并且否认和李先生谈薪资的“没有梦何必远方”是公司人员。 北京某教育科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 丁伟:这个微信“没有梦何必远方”,单位说没有这个人的微信号,这个人不是我们单位的,我不知道他联系的是谁。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郑吉喆:那吕某当时为啥留这个电话? 北京某教育科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 丁伟:这个不太清楚。
面对教育公司的矢口否认,法官自己当庭操作,按照教育公司人事负责人吕某发给李先生的电话号码,添加对方微信,同时要求教育公司诉讼代理人也进行现场验证。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郑吉喆:我现在拿着手机,打开微信,现在加这个手机号,看这个号,微信搜索完出来的就是这个,“没有梦何必远方”。你自己搜,搜完以后告诉我一个结果,是不是就是这个“没有梦何必远方”? 至此,教育公司对事先许诺给李先生的薪资再无可狡辩。法院最终判决教育公司赔偿李先生合理损失9000元。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郑吉喆: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恪守自己的承诺。本案当中基于现有的证据,我们认为教育公司在面试的过程中,实际上已经向李先生作出了明确的薪资承诺,在之后他没有按照承诺进行邀约,因此应当向李先生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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