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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8 09: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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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广西桂林市 电信
为切实做好我县清明节及“壮族三月三”期间森林防灭火工作,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林区范围内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全县境内所有山林及距离林缘100米范围内的野外区域。(四)禁止在禁火区内炼山、烧杂草、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埂、地埂草、稻草、果园草等;(五)禁止在禁火区内上坟点蜡、焚香烧纸以及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六)禁止在禁火区内开展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七)因造林整地、烧除疫木等特殊情况需要野外用火的,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四 、全县护林员和森林、林地、林木的经营单位或个人,在其管护和经营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巡查管护, 一旦发现野外用火,要及时制止并举报;发现森林火灾 ,立即拨打12119向森林防灭火指挥中心报警。五、凡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或当地公安机 关依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以罚款或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公安、应急管理、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公安局火情报警电话:110;森林火警电话:12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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