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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见闻] 关于征求《恭城瑶族自治县瑶医药发展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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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o_lz  楼主| 发表于 2022-9-23 09:35: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广西桂林市 电信

 

关于征求《恭城瑶族自治县瑶医药发展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意见的公告


自治县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恭城瑶族自治县瑶医药发展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现将《恭城瑶族自治县瑶医药发展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文本及起草说明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社会各界群众可以将意见寄送自治县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地址:恭城镇拱辰西路2号,邮政编码:542500),或者将意见发送gcjcsfw@163.com 。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22年10月22日。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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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城瑶族自治县瑶医药发展条例

(草案二次审议稿)


第一条  为了传承和弘扬瑶医药,保障和促进瑶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瑶医药事业发展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瑶医药,是指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瑶族以及与其他民族相互融合发展形成的民族民间医药的统称。主要包括:

(一)瑶医药理论知识以及传统文化;

(二)瑶医单方、验方、秘方、文献等;

(三)瑶医熨疗、刮推、针刺、熏浴等疗法、技能、技法及其用具;

(四)瑶药材自然资源,瑶药材种植繁殖技术,瑶药材采集、加工、炮制等技术、技艺;

(五)瑶族传统养生保健方法。

第四条  发展瑶医药应当遵循瑶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保护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发挥瑶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瑶医药理论、技术与产业的发展。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瑶医药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瑶医药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瑶医药管理工作。其他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瑶医药相关工作。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瑶医医疗服务体系。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应当设立瑶医特色专科;妇幼保健机构、有条件的专科医院、乡(镇)、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瑶医馆(诊室),开展瑶医医疗服务。

第八条  自治县应当设立瑶医药专家委员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瑶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和成果评审、鉴定;

(二)瑶医医疗技术的鉴定;

(三)名瑶医认定、瑶医药传承人遴选和瑶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和评审;

(四)瑶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的评审、评估;

(五)瑶医药教材编写、考试出题、评卷;

(六)开展瑶药认定,拟定瑶药标准、瑶药材种植养殖技术规范、瑶医医疗技术规范;

(七)其他瑶医药相关活动的评审、评估或者鉴定。

瑶医药专家委员会设立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瑶医医疗服务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范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推进符合条件的瑶医诊疗项目、瑶药饮片、瑶药成药和医疗机构瑶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收集、整理、挖掘民间习惯使用的安全有效的瑶药单方、验方、秘方,研发瑶药新制剂,并不断研究完善、开发利用和推广。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瑶药制剂品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自治县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的瑶药制剂品种配制、使用的监督管理。

对实践中运用多年、确切安全有效的瑶药外用药酒和贴膏,经瑶医药专家委员会审定,允许在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瑶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经自治县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瑶医医师资格。取得瑶医医师资格的人员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按核准的执业地点、诊疗类别和服务范围,以个人执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瑶医医疗活动。

瑶医医师资格的具体考核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

举办个人瑶医诊所,应当依法向自治县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瑶医医师资格考核:

(一)以师承方式学习瑶医满三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并由指导老师以外至少两名瑶医医师或者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二)具有医术渊源,在瑶医医师指导下从事瑶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瑶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得到患者的认可,并由至少两名瑶医医师或者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第十三条  自治县实行名瑶医认定制度。自治县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瑶医医疗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遴选医德高尚、医术精湛、群众认可的瑶医医师,经瑶医药专家委员会评审认定,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颁发“恭城瑶族自治县名瑶医”证书。名瑶医认定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自治县实行瑶医药传承人制度。自治县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遴选瑶医药传承人,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被认定为瑶医药传承人的,享有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自治县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发展瑶医药师承教育,支持名老瑶医药专家、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瑶医医师以及瑶药专业技术人员带徒授业,传授瑶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传承有独特疗效的瑶医诊疗技术。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具有历史、科学价值的瑶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予以保护。鼓励和支持瑶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瑶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将瑶医药常识、瑶医药文化纳入健康教育、科普教育和中小学相关课程。

每年端午节(农历五月初五)为自治县瑶医药文化宣传日。

第十七条  自治县支持在瑶医药特色基础上,集聚优秀民族民间特色医疗资源,建设集民族医疗、健康服务、康复疗养等为一体的实体型民族医养健康服务区,推动民族医药与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

第十八条  自治县支持瑶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等组织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依法与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开展技术合作与交流。

自治县支持举办瑶医药学术研讨会和瑶医药产品交易会,推进瑶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地区交流。

第十九条  自治县鼓励组织和个人捐献有医疗价值的瑶医药文献、单方、验方、秘方和有独特疗效的瑶医诊疗技术,经自治县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瑶医药专家进行价值认定,给予适当奖励。

自治县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对收集的瑶医药诊疗技术文献、秘方、验方等加强整理、研究、利用和传承。

第二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瑶医药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定期对瑶医药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瑶药材自然资源保护,建立和完善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保护名录,科学确定瑶药材自然资源保护范围、品种和采挖时间等,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对濒临灭绝和重点保护范围的野生瑶药材品种乱采、滥挖、乱捕、滥猎。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并组织实施瑶药材种植养殖产业规划,支持建立道地瑶药材种植养殖示范基地,扶持瑶药材生产基地建设,推动瑶药材规范化、标准化、生态化、有机化、规模化种植养殖。

瑶药材种植养殖应当控制农药、化肥、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支持高等院校、医疗机构、科研机构、制药企业和瑶医药学会、协会等组织和个人开展瑶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对开展下列瑶医药科研项目的,在受理申报和资金支持方面予以倾斜:

(一)为传承保护开展瑶医药理论研究、资源调查和文献的抢救与整理;

(二)利用瑶医药文献、秘方、验方和传统诊疗技术开展对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防治研究和瑶药研发;

(三)瑶药材引种驯化、瑶药材种植养殖技术研究开发。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瑶医医师执业注册从事瑶医医疗活动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瑶医医师超出核准的执业地点、诊疗类别、服务范围开展瑶医医疗活动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其瑶医医师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举办个人瑶医诊所未依法备案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瑶医药相关活动。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乱采、滥挖、乱捕、滥猎野生瑶药材资源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非法采猎的瑶药材,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瑶医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执业规则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医药发展管理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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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恭城瑶族自治县瑶医药发展条例

(草案二次审议稿)》的起草说明


按照2022年度立法计划,恭城瑶族自治县启动了《恭城瑶族自治县瑶医药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制定工作,现条例起草情况特作说明如下:

一、条例制定必要性和主要依据

瑶医药是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长期的发展中,恭城形成了独特的民族民间医药体系,据2015-2017年普查,全县共有350多人从事瑶医药活动,主要从事瑶药煎服、生鲜瑶药外敷、熏蒸等十余种具有瑶医特色的治疗方法,诊疗涉及多种疾病,尤以治疗跌打损伤骨折、蛇虫咬伤闻名。这些人员长期积累了大量防病治病、保健养生行之有效的丰富经验,其独特的药方和疗效被广大人民群众信赖和接受,并在健康养生、文化传承、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在国家、自治区提倡大力发展中医药的背景下,恭城扎实推进“健康恭城”战略,打造“魅力瑶乡·康养恭城”品牌,成为全国医改试点县、康养百强县,广西第二个“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桂林市首个“健康促进县”,2016年全国瑶医药发展研讨会暨高峰论坛在恭城召开,瑶医药得到长足发展。但是,在瑶医药发展中仍然存在各种问题:第一,对传统单方、秘方的发掘、整理、利用和传承不足,随着时间流逝,越来越多掌握特殊技术的老瑶医相继谢世,一些秘方医技以及特殊用药面临失传的险境;第二,我县从事瑶医药人员确有专长,但因年龄偏大、文化水平和学历偏低,难以通过统一医师执业资格考试取得合法从医资格,造成规范管理和学习传承越来越困难;第三,对瑶医药的非物质文化保护、传承、宣传、科普、科研不够,瑶医师的培养力度欠缺,瑶医药传承创新需要进一步提升;第四,瑶医药公共服务能力、瑶药材保护以及种养殖产业需要进一步发展提升等。

为了加快瑶医药传承创新,提升瑶医药服务能力,保障群众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以民族立法的方式制定出台符合我县实际的地方性法规非常必要。

二、起草过程

从2021年下半年起,恭城人大就启动了瑶医药单行条例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主要领导带队到金秀瑶族自治县考察学习,多次召开会议征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瑶医药权威人士意见,并同步收集研究相关政策法规。在按规定征求区市人大意见和报县委审批后,2021年12月正式启动了瑶医药单行条例制定工作。

条例制定工作启动后,在多次讨论及征求意见基础上确定了需要解决的问题,由县中医药管理局牵头起草形成初稿,立法小组对初稿进行修改完善,2022 年 2月21日,自治县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第一次审议后,立法小组利用五个多月时间对《条例(草案)》深入论证完善,先后到五个乡镇召开有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及诊所、瑶药材种植加工户等参加的座谈会,实地走访了部分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诊所,以及瑶医药协会、部分名老瑶医、瑶药种植加工基地等。立法小组还向自治县四家班子领导、县直单位以及桂林市直相关单位书面征求意见,专题听取了自治区瑶医专家意见,到县中医院、卫健局召开专题论证会,到桂林市人大汇报条例起草工作并听取市直单位指导意见,利用自治区人大民委到恭城调研机会召开座谈会听取自治区人大指导意见,组织到贵州省黔南州、云南省楚雄州等地考察学习,汲取外地立法成功经验。条例起草加强与高校立法基地的合作,与广西师大法学院签订了合作协议,多次组织与广西师大开展专题调研和讨论,征求了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意见,对每一条文进行反复论证,经历了10余稿的修改完善。经广泛征求意见和专题论证,2022年8月30日,自治县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恭城瑶族自治瑶医药发展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三、条例主要内容和特别说明的事项

(一)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第一、关于瑶医医师执业资格准入变通规定。《条例(草案)》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瑶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经自治县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瑶医医师资格。取得瑶医医师资格的人员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按核准的执业地点、诊疗类别和服务范围,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瑶医医疗活动。”该规定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变通规定。

理由和依据是:根据普查数据,我县共有350多人从事瑶医药活动,目前通过自治区确有专长或中医执业资格考试的仅约20人,占比5.71%。这批长期从事瑶医药人员医术确有专长,为广大群众信赖,但因年龄偏大、文化水平和学历偏低,难以通过自治区统一中医确有专长考试取得行医资格,形成了瑶医药传承发展的重大障碍,结合本县现实情况,为规范这部分人员开展活动,通过瑶医体系考核取得合法行医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行使变通权。《条例(草案)》第十一条规定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的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变通为“自治县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将“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变通为“取得瑶医医师资格”。为安全起见,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瑶医医师资格的考核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拟在条例通过后制定瑶医医师资格考核办法、成立瑶医药专家委员会等措施强化考核发证工作。

第二、关于瑶药制剂审批权限变通规定。《条例(草案)》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实践中运用多年、确切安全有效的瑶药外用药酒和贴膏,经瑶医药专家委员会审定,允许在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该条款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但是,法律对配制中药制剂另有规定的除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单位使用。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的变通规定。

理由和依据是:在调研中普遍反映瑶药以外用居多,瑶药外用存在安全隐患相对较小。在走访名老瑶医发现,我县不泛群众认可的骨伤贴膏、腰颈椎贴膏,以及利用传统工艺泡制的痔疮药、祛斑药、烫伤药及红火蚁咬伤药酒等,尤以治疗骨伤、蛇伤效果突出,但均以自用为主,未得到有效推广。鉴于我县为医改试点县,为了促进民族特色药的发展,以及帮助群众对一些市场上广泛存在但效果良蔫不齐的泡酒、贴膏等识别选用,《条例(草案)》第十条第三款将“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变通为“经瑶医药专家委员会认定”,变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六十一条“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促进和规范本地方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第三十条“鼓励医疗机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加强对实践中运用多年、有确切疗效的中药制剂的整理和创新,研制安全、简便、有效和多样化的中药新制剂。”但仅允许在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范围限于安全有效的外用炮制药酒、膏方。

(二)其他主要内容

第一、关于条例体例和框架。《条例(草案)》不设章节,力求精简,避免因片面追求形式上的完整,造成内容复杂冗长,共29条。一是按立法要求,明确目的依据、范围、定义、原则、职责等基本条款;二是按照“不冲突、不重复、可操作、真管用”原则,根据征求到的瑶医药发展实际需求,需要几条制定几条,主要包括:服务体系、医保管理、执业资格、药剂管理、名医认定、师承传承、宣传普及、药方捐献、科研支持和瑶药保护发展等。三是借鉴了区内外瑶医药及彝、苗、蒙等民族医药立法成功经验,同时注重衔接2021年修改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根据本地特色对一些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四是设置了相应法律责任条款。

第二、关于瑶医药的定义。综合考虑瑶医药的民族性、地域性、融合性的实际,开放式的对瑶医药进行定义,将本行政区域内包括传统瑶医药及与其他民族相互融合发展形成的民族民间医药体系定义为瑶医药,同时在第二十八条规定县内其他少数民族医药发展管理工作参照执行,在立法中体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认识要求。

第三、关于瑶医药专家委员会。根据需要组建一个技术权威机构即瑶医药专家委员会,进行瑶医医师资格、瑶医药传承人评审,开展瑶医药认定,拟定瑶医药材种养殖规范、瑶医医疗技术规范等工作,保障法规实施。

第四、关于医保问题。调研中群众对瑶医药纳入医保呼声较高,但目前纳入医保体系的权限不在县级,国家已出台鼓励将优势明显、治疗路径清晰、费用明确的按病种付费等支持民族医的医保政策,主要是执行和推动问题,立法较难细化。条例要求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推进完善瑶医诊疗项目、瑶药饮片、瑶药成药和医疗机构制剂建设,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五、关于瑶医药普及宣传。衔接《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及国家政策规定,将瑶医药常识、瑶医药文化纳入健康教育、科普教育和中小学相关课程。根据我县多年形成的端午药市,将五月初五确定为瑶医药文化宣传日。

第六、关于科研支持。对开展瑶医药理论研究、资源调查和文献的抢救与整理,利用瑶医药秘方、验方开展瑶药研发,瑶药材引种驯化等方面在项目和资金支持方面予以倾斜。

第七、关于康养建设。基于我县打造“魅力瑶乡 康养恭城”品牌,正在建设全区职工疗休养基地,第十七条设置支持建设实体型民族医养健康服务区的特色条款。

第八、关于申请执业考核年限。第十二条规定申请参加瑶医医师资格考核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上位法规定,确定师承学习瑶医满三年或者从事瑶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可以申请瑶医医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九、关于罚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设置了行政处罚。



来源:今日恭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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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22-9-23 10:05:2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省深圳市 移动
能给人治病救人就可以了,没必要条条框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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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22-9-23 10:52: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桂林市 电信
知道了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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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kx开心
    2023-7-14 09:22
  • 签到天数: 51 天

    [LV.5]常住居民I

    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22-9-23 11:38:3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桂林市 电信
    征求意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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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22-9-23 12:15:4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安徽省宿州市 电信
    发挥瑶医药特色和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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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fd奋斗
    2024-1-7 16:32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22-9-23 16:28:1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桂林市 电信
    瑶医越来越规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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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22-9-23 16:41:0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桂林市 电信
    知道了,多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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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22-9-23 22:27:4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桂林市 电信
    好的,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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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22-9-24 07:36:3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桂林市 电信
    好的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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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22-9-24 07:48:1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安徽省池州市 电信
    促进瑶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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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22-9-24 09:34:0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桂林市 电信
    跟我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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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22-9-24 12:58:1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 电信/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没有什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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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22-9-24 15:33:5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省珠海市 电信/中山大学珠海校区
    有些土方子确实比去医院见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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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22-9-25 11:00:0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山东省 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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