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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 16: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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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广西桂林市 电信
2月28日,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办理一起未成年涉嫌犯抢劫罪的案件中发现,涉案被告人周某某的父母疏忽对孩子的管教,教育缺失,未能及时纠正孩子的不良价值观念和行为,最终走向犯罪道路。
护“未”成长,恭城法院首次发出《家庭责任告知书》
护“未”成长,恭城法院首次发出《家庭责任告知书》
https://mmbiz.qpic.cn/mmbiz_png/ ... 40?wx_fmt=png");box-sizing: border-box;"> 法官认为,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全国开启“依法带娃”时代,父母有抚养教育孩子的法定义务,不能以忙于生计无暇顾及等理由怠于、拒绝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为提升监护人的责任意识,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团队向涉案的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发出了一份家庭责任告知书。在告知书送达和家庭教育指导后,未成年人监护人表示,一定吸取教训,加强对孩子的监护和教育。
护“未”成长,恭城法院首次发出《家庭责任告知书》
护“未”成长,恭城法院首次发出《家庭责任告知书》
孩子是家庭的希望,是祖国的未来;家庭是孩子的人生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每位家长都应当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下一步,恭城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主动发挥司法审判职能,积极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切实督查未成年人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用实际行动守护每一个“少年的你”。
护“未”成长,恭城法院首次发出《家庭责任告知书》
https://mmbiz.qpic.cn/mmbiz_png/ ... 40?wx_fmt=png");box-sizing: border-box;">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注重家庭建设,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共同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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