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9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从湖南省江永县驾驶摩托车前往恭城瑶族自治县平安镇A村,剪断窗户防盗窗,进入欧某甲的家中,在欧某甲家一楼的商店内盗窃了人民币600元及15包香烟,经恭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窃的15包香烟价格认定标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337元。
2021年3月14日凌晨至2021年3月29日凌晨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分别窜至恭城县平安镇B村、加会镇C街、D村,盗窃了欧某乙等十余户人饲养的土鸡,并将盗得的部分土鸡低价卖给杀鸡贩。2021年4月2日,公安机关在三个杀鸡铺查获了26只土鸡,经恭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窃的26只土鸡价格认定标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9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