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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7 20:0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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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广西 移动/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月1日起,广西城管可对噪声污染、违法停车等开罚单
南国早报 今天
8月7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了解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9月1日实施。
条例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进行了界定,其中,属于住建、环保、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管理的执法权,可以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相对集中行使。这意味着,今后,城管可对噪声污染、燃放烟花爆竹、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法停车等行为开出罚单。
▲有市民在禁燃区内燃放烟花。南国早报记者 邹财麟摄
避免多头执法
城管部门依法集中行使6大行政处罚权
之前,虽然广西部分城市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开展了探索创新,比如,城管可以对违法停车、噪声污染的违法行为开展执法。但是,各地对此的职责划定范围不一,自治区层面也没有法律法规予以明晰。为解决职责边界不清、体制不顺等造成的多头执法等问题,结合广西实际,条例明确了今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范围。
▲民警在南宁市五一路清查交通违法和乱停放车辆。南国早报记者 何定坚摄
条例规定,属于城管综合执法范围的行政处罚权,包括6个方面,但不“一刀切”,具体由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确定后,报自治区备案。分别是: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行政处罚权;
●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无证经营等行政处罚权;
●交通管理方面的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行政处罚权;
●水行政管理方面的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决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其他方面的行政处罚权等。
规范执法行为
城管执法人员不得暴力取证
为规范执法行为,条例明确规定: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要求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着装,主动出示执法证件,用语规范,举止文明。
条例对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也提出明确要求。条例规定: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符合法定程序,不得采用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条例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予以纠正。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予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此外,对问题复杂、影响较大;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处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行政处罚,明确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人要集体讨论决定。
明确法律地位
协管员培训合格后可辅助执法
综合执法协管人员的法律定位一直备受关注。为防止越权执法和滥用职权,条例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根据执法工作需要配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管人员,并建立健全协管人员招聘、管理、薪酬、奖惩、退出等制度。
协管人员经培训合格后可以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日常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执法辅助事务。协管人员从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辅助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所属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承担。
躲避执法文书?
显著位置张贴3日后视为送达
拒不整改的违法建筑如何处置?对此,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基础上作了细化规定。其中,针对正在进行建设中的违法建筑,经责令停止建设后,当事人仍继续建设的情形,条例规定,经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继续建设部分等措施。
对执法文书送达,条例也有明确规定:
对有关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执法文书,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者以拒接电话、搬离原住所等方式躲避、规避送达,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委托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在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见证下,将有关执法文书张贴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显著位置,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留存证据,三日后即视为送达,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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