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称,2020年12月3日,在恭城瑶族自治县辖区G241线2888KM+00M处,赖某豪驾驶号牌为桂C05**7的小型轿车超越同向在前行驶由余某强驾驶的号牌为桂C80**8的小型普通客车后,车辆失控撞向道路东侧路沟墙体后反弹回路面时,与桂C80**8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3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桂林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迅速组织桂林市深度调查专家成立“12·3”事故深度调查组,启动深度调查,查找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安全隐患、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着力推动相关部门、行业、企业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各相关环节存在的问题。
经调查,此次事故中,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所驾驶车辆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是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
桂C05**7小型轿车驾驶人赖某豪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是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涉嫌交通肇事罪,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桂C80**8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余某强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在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上行驶,前车发现后车超车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未降低速度、靠右让路,且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是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是事故发生的过错之一。
而涉事故道路施工单位——广西北投交通养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桂林设有广西北投交通养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工程桂林片区项目经理部。该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对部分新进人员未及时签定责任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道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11.1.4之规定,是事故的过错方之一,余某强、广西北投交通养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同时,本次事故调查还暴露出不少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事故发生道路为公路养护作业施工路段,道路交通标志设置不规范,施工单位未予以及时纠正;施工路面存在大量碎石,车辆通过时会带动碎石抛溅和较大范围扬尘,导致能见度降低,施工单位未做好洒水降尘工作,未保持路面清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存在一定的交通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