愿你前程可奔赴
未来亦可期
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同意后,现向你宣读不起诉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不起诉。 感谢检察官,我终于可以回学校读书了。
开学在即 一场特殊的听证会 让司法温度可触可感 //////////////////////
8月20日,恭城县检察院以公开听证的形式对在校学生梁某危险驾驶拟不起诉案件进行了公开审查,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以及县教育局、县团委相关领导共5人作为听证员受邀到场,学校教师代表、本案的侦查人员、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及法定代理人参与了听证会。
案情回顾:
2020年4月17日晚,梁某在朋友家吃饭,期间喝了两杯米酒,饭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搭乘同村的人回家时,与对向行驶当时正在超车的皮卡车刮碰后又与一辆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自己和同伴受伤住院,电动车驾驶员腿部轻微受伤。经鉴定,梁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皮卡车司机承担次要责任。 公安机关以梁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将案件移送恭城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审查案件时发现,梁某是某中学高三在读学生,因事故受伤住院错过今年高考。走访中了解到 ,村委和学校都反映梁某平时表现良好,遵纪守法,成绩优良。
考虑到梁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案发后积极赔偿伤者取得谅解,社会危害性较小,本着宽严相济的原则,拟对梁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听证会现场
在公开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向参会人员介绍了该案的基本情况、法律适用及拟作不起诉处理的理由,并逐一向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值班律师、侦查机关征询意见。
听证人员听取案件情况后进行集中评议。 听证人员认为本案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均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本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宽缓的刑事政策,有利于保护梁某的身心健康,实现了案件处理法律效果的最大化,一致表示同意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
认罪悔罪 法治教育
检察官对梁某进行了释法说理和法治教育,希望梁某以此为教训,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同时希望其放下心理负担,努力学习,以实际行动回报社会各界的关心和寄予的厚望。 “我已经意识到自身酒驾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感到非常后悔,今后将自我约束,好好学习,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梁某如是说道。
案件承办人就听证会情况向该院检察长汇报后,并经检委会讨论同意后当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在开学之际案结事了,梁某能够尽快返回校园开展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此次听证会是桂林市首次对不起诉案件进行的公开审查,也是挽救失足青年重返回校园的一次积极探索。 恭城县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检深化公开听证彰显公平正义的重要指示精神,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听取当事人和社会各方的意见,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有温度的检察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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