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帖之前,我已经将该举报信通过网上问政的形式交给了恭城县卫生局、恭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并于2020年6月底,相关单位也做出了相应的行政措施,但远远不够,康久之仍然堂而皇之改招牌从事非法行医勾当!希望老乡们多关注该事情的发展!也请曾经前往过康久之非法诊所的老乡保留好微信聊天记录,适时向有关单位举报!
户籍所在地桂林市恭城县松林村171号康久之(手机号码:15907845779,身份证号452332196312031851)在大约从2012年左右的时候在自家房屋(松林村171号)开设了一家黑诊所(没有合法资质),做起了以“瑶乡草药”为噱头的中医“赤脚医生”,主要是以“瑶乡草药”配合药酒、拔血罐给当地及周边群众治病,在社交软件微博、抖音、微信、陌陌打广告,自称包治百病,连糖尿病、癌症、尿毒症都可以治,吸引了众多无知、有病乱投医的患者群众前去就诊。特别是今年疫情的情况下,曾声称还可以治疗新冠病毒肺炎!!!在2017年9月份将黑诊所开设在人流量更大也更显眼的平安乡恭城动车站附近加油站对面的廉租房,在百度地图上面可以查询到“恭城县平安镇康久之中草药购销店”,其地点类型标注为“医疗”,招牌从最初的蓝牌匾“草药购销”改为红牌匾“瑶乡草药专治疑难杂症”。康久之涉嫌非法行医!!!违反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2020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正式实施,违反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第三十八条规定: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 (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首先康久之学历文化水平不高,开设黑诊所以前是从事当地特产水果批发的,不知从哪里学到了这种“发财”门路,穿件白大褂就自称“医师”,据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动态,康久之身穿的一件白大褂,上面印有“恭城加会松林村中草药医师”,还有模有样的给人拿脉看病,他根本没有获得从事医师这方面的任何资格,压根就没有执业医师资格证,而在其廉租房“诊所”内部,也没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卫生条件糟糕的情况下,给人拔血罐(一种中医手段),其“诊所”根本没有专业的消毒工具,直接用热水给“被治疗者”重复利用的针头消毒,给艾滋病病毒的传播提供极大的危险,给他人的身边安全造成重大的安全隐患。其次经在天眼查等专业工商注册信息查询网站查询,康久之目前“私人诊所”的经验范围是中草药购销,但是却从事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外的,即给他人以所谓的中医药的方法治病行为,这已经属于违法经营,根据《民法通则》相关条文规定,这么多年来他仍然没有被查处?!是当地监管部门的失职还是康久之的狡猾?!再次目前新冠病毒疫情严峻的形势下,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国家出台了禁食陆生野生动物规定,但是康久之给人“治疗”提供的药酒是用野生蛇浸泡制成,将蛇解刨把蛇胆捅破放到白酒,血淋淋的死蛇简单冲洗也一起放入到白酒里面浸泡。康久之所用的微博上面发布有近5年来大量的“非法行医”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https://weibo.com/u/5713354569)在广西的疫情还是一级响应的时候,康久之仍然接待上门的“被治疗者”,将国家政府的规定于不顾!将新冠病毒疫情的传播风险于不顾!于人民的生命财产于不顾!请有关部门对该“私人诊所”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我将会向多个部门举报,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局等,同时考虑会向厅更高级的有关部门举报,并将举报线索的核查等结果适时向纪检监察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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