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用户在bilibili网站(B站)上传电影《我不是药神》纯音频,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B站运营方,以下简称“宽娱公司”)被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酷”)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法院。
B站因用户上传《我不是药神》纯音频,被判赔偿优酷6.5万
6月2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通过官方微博发布审判结果,一审认定宽娱公司构成帮助侵权,并判决宽娱公司赔偿优酷经济损失6万元和合理开支5000元。
案情简介 优酷公司诉称,其享有影片《我不是药神》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但用户将电影的全篇纯音频上传至bilibili网站“影视>影视剪辑”栏目中,标题设置为“【1080P】我不是药神 影视原声”。 优酷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提供涉案电影的全部影视原音的播放和下载服务,侵害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和合理费用2万元。 但宽娱公司则表示:涉案音频缺乏必要的画面,仅是电影原声,没有实质性地体现出作品的完整表达方式、作者表达出的思想内容及作者在影像方面的独特构思。音频使用的形式和内容非常有限,没有对著作权人的利益构成实质损害。且音频系用户上传,这样的音频很难被网站发现是一部作品而给予高度注意,网站没有明显过错。因此,本案被告不应承担赔偿侵权责任。
是否属于提供涉案电影的行为?
电影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由此,无论是伴音还是画面都是电影作品的有机组成部分,都是可以承载电影作品独创性表达的重要部分。
本案中,涉案音频系涉案电影作品的完整伴音,该伴音是涉案电影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包含了导演、录音、剪辑等多环节创作活动的成果,属于涉案电影独创性表达的重要部分,并非公有领域的创作元素。并且,该伴音包含被固定在电影作品音轨上的口语、音乐、音效等多种声音元素,在此均未脱离涉案电影而单独使用,事实上仍然是对涉案电影作品进行信息网络传播的一种途径。
此外,涉案音频提供的完整伴音,迎合了当下网络用户获取涉案电影的多元化需求,构成对电影作品伴音加画面的传统传播形式的实质性替代,未经许可使用必然会对涉案电影的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故此,被诉行为落入涉案电影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
宽娱公司是否构成帮助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根据行业惯例和一般认知,个人网络用户很难对专业制作的电影作品获得相应的权利,权利人一般也不会允许个人用户将其作品上传分享到网络上,供公众在线播放观看。
本案中,涉案音频系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涉案电影的完整原声,且上传时间在涉案电影经院线上映后还未正式登陆优酷网之前,正值涉案电影的热播期。因此,被告应当知晓涉案音频为未经许可提供。
其次,被告对其经营的存储空间进行了分类和检索条件的设置,即便是为了保证正常经营,方便网络用户上传、浏览与观看作品,应当同时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尤其针对“影视剪辑”这种存在极大侵权风险的分类设置,更应施以足够的注意义务,如设置上传文件大小、时长和标题等限制。
然而涉案音频时长近两小时,不仅标题中包含了涉案电影的完整名称,而且位于涉案电影名称搜索结果的第一位。因此无论是从时长、标题还是所在位置来看,涉案视频应能被明显感知。显然,被告应当能知晓涉案音频在其网站传播,未尽到相应注意义务。
综上,被告应当知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宽娱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60000元和合理开支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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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不仅是给B站敲响了警钟,同时对于其他各视频平台以及个人也是一次提醒。务必要提高著作权意识,不要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益,同时也不容自己的权益被侵犯。
如今已经进入了自媒体时代,我们每个人都可以是传播者。随着B站、抖音、快手等平台的崛起,近年来侵权事件时有发生。
“版权保护”时代已经到来,让我们学会规避侵权风险,共同维护每位作者的著作权!
来源 | 京法网事 北京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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