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恭政规〔2019〕4号
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森林禁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禁火时间 2019年12月11日至2020年4月30日。 二、森林防火禁火区域 全县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 三、森林防火禁火规定 禁火时间内,在禁火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地);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蜂子、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烧荒积肥、焚烧田边地头、焚烧柿子叶、造林炼山;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违法处理 凡违反本通告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其他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报告。(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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