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匿名 于 2017-3-31 11:19 编辑
据南方周末记者王瑞锋一篇题为《刺死辱母者》报道,山东源企业主苏银霞“曾向当地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元,月息10%。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2016年4月14日,苏银霞母子遭到暴力讨债,在受到极端侮辱之时,儿子于欢刺死一名讨债人。2017年2月17日,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辱母刺杀案经报道后震惊国人,聊城市中级法院认定“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为何不认定于欢正当防卫?法院解释,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没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借此大家十分关注的话题,现与大家探讨两个方面的问题,这既是近日舆论一片哗然之因,也是本案判决是否公允之焦点,一是本案警察到场后,未能立即将事件制止,是否存在过失(渎职)?二是于欢杀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关于第一个问题,警察若存在过失,就极有可能成为导致于欢杀人的一个重要因素,那就应当在本案判决中作为参考评价,但本案并未提及,而该因素,不应忽略;若不能对警察到场后的不作为或作为不到位作出评价,即放任警察的渎职行为,这不符合法律精神,也为大众所不能容忍。 据报称,警察接警出警后,对逼债人表示“讨债可以,但不能打人”,之后离开接待室。可见,事态的并未因警察的到来而“紧急刹车”,按照出警常规,警察到场后,应立即制止违法行为,并将违法嫌疑人带回警局或在现场做笔录。以当时严重情势,现场警察只是丢下一句话之后走出去(离开于欢母子受辱现场),此时此地,警察做为了什么或没做为什么,十分明白。
作为于欢母子,身处窘境,是何等的期盼警察到来并解救(据说在警察到来之前,已经打过四次110),在终于盼来警察之后,危情不但未解除,可怕的是警察丢下的“不能打人”一句话背后潜在的是更大的危险!到场的警察知道也应当知道这11名讨债人此前并未打人!但却已极尽侮辱手段折腾了于欢母子一个小时(有说四个小时);警察从现场走出去这一情景,虽是片刻时间,在于欢母子心理经历的却是从盼望、失望再到绝望的巨大落差;而警察走出去这一情节,给讨债人此前的行为,是当然的“默许”。因为警察到场后并未对讨债人的行为叫停、问责和追究,只要是用脑袋想问题的人,都可以把警察对讨债人的不作为理解为“默许”。警察一走,这于欢母子的噩梦又要开始了,如此绝境,于欢已无路可逃,靠自己!他持起了救母、救命的刀,结束和终止这场罪恶以自救。
或许,在这几位警察看来,打人、涉及生命安全的事才是他们该管的事,至于讨债人如何极尽手段凌辱非法债务人的事可以不过问、不追究、不停止。于此,警察行为难推其责,难辞其咎,应当为法律所评价和追究。
关于第二个问题,于欢的杀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我们不妨来学习一下正当防卫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应该符合四个条件: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三、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从正当防卫四要件结合本案来看,第一,不法侵害成立,没有任何一条法律允许讨债人如此折腾债务人,并且是非法债务;第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简单一句话,警察到场后,未能有效的制止,不法侵害未解除,也就仍延续着);第三,水果刀指向的正是不法侵害人;前三者成立,第四要讨论的,也就是对于欢的行为是否作过当作评价,作为于欢行为在当时是否紧迫,前文已叙,不再复述,于欢的举动,是危境中对不法侵害的制止,也是自救中的正当防卫。
法院基于“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未能对于欢作正当防卫评价,什么是防卫的紧迫性?是只要不涉及生命安全就不以紧迫论呢?还是未被架在脖子上的刀砍下一半就不算紧迫呢? 本案法官判案思维与办案警察几乎同出一撤,就是把宪法所保护的人身法益降至以生命为底线,只要没有立刻危及生命,就不在执法者的法律保障之列,就不能使用和认定正当防卫,本案法官用判决书给出了他们对正当防卫的法律理解与结论。
在大力倡导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非常期待法律能真正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法律只是一纸文字,它威力的体现,靠的就是忠实履行法律的执法者,堪忧的就是庄严神圣的法律被执法者无视、践踏,滥用,诚如本案执法人员的无视作为。
有人说,中国打造法治国家的进程,任重道远,看完本案相关报道,对此深切领悟。今见报道最高检已经派员调查此案,期待通过最高检对本案的调查和二审的公正判决,能促进执法人员领会法律精神,提高法律素质,减少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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