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违法组织驴友出游将被重罚 桂林生活网讯(桂林晚报记者庄盈)昨日,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组织全市旅游企业开展《广西旅游条例》培训活动。据了解,我区新修订的《广西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条例对旅游经营者、管理者以及游客等均进行了规范,并首次提出,违法组织驴友出游将可能面临重罚。 关于经营者 俱乐部和车友会 不得经营旅行社业务 近年来,一些组织和个人以俱乐部、车友会、协会为名,打着“AA制”、“非营利”的幌子,组织居民外出旅游,一旦出现安全问题,旅游者往往投诉无门。 据介绍,上述组织和个人行为实际上是在经营旅行社业务,已经违反了《旅游法》第二十九条关于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的规定。修订后的新条例第四十条则更为明确地规定,“以俱乐部、车友会、协会以及其他形式召集旅游者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经营旅行社业务”。 此外,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应当明确服务项目、标准、价格、违约责任等事项,增加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服务,应当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可以使用旅游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推荐的格式合同示范文本。旅行社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应旅游者要求安排购物活动、增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 旅行社应帮游客维权 购物是旅游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以往桂林旅游监管部门时常接到游客们购买到假货之类的投诉,遇到这种情况,多半都是由旅游监管部门出面解决。 修订后的新条例则明确规定,旅游者在与旅行社书面合同约定的场所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维护其合法权益。也就是说,旅行社虽然不用先行赔付,但有责任协助旅游消费者解决与经营者的纠纷问题。 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须“亮证” 近日,不少桂林微友在朋友圈都能看到一些由个人发布的信息,称推出各种优惠线路,可通过线下报名和电话报名的形式参与。不过经过有关部门调查发现,推送这些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当中很多都不具备经营旅行社业务资质,涉嫌违反了新条例相关规定。 据桂林市旅游监督管理所相关负责人介绍,随着互联网和移动终端被广泛应用于旅游经营活动,一些组织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却利用网络发布非法旅游信息,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 根据新条例规定,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以及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关于特色旅游 从政府层面重视并引导发展 广西是少数民族聚居区域,山清水秀,有着独特的旅游资源。为此,新条例特别对发展广西特色旅游进行了明确条文规定,要求地方各市、县级单位都要对发展特色旅游予以重视。 首先要保护和合理利用喀斯特、滨海等地形地貌,推进自然山水旅游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当地实际创建特色旅游名县、名镇、名村。 广西是红色革命圣地,这也是广西旅游的一块金字招牌,新条例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全区红色旅游发展。红色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红色旅游发展,改善红色旅游基础设施。 另外,广西与东盟国家山水相连,有着独特的边境旅游资源。新条例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本自治区与东盟成员国的旅游合作机制,制定先行先试政策,促进本自治区与东盟成员国的旅游发展。 同时,新条例对乡村旅游、民族医药、康疗旅游等也有明确规定。 高风险旅游项目明确监管职责 当前,从事漂流、攀岩、潜水以及其他涉及人身安全的高风险旅游项目很多,而监管职责没有明确,有关部门存在相互推诿的情况,造成监管缺位,容易产生安全隐患。 即将实施的新条例,明确了高风险旅游项目的安全监管责任。其中,攀岩、潜水等体育旅游的,由体育部门监管;利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进行旅游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管;利用实行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直升机、滑翔机、载客自由气球、载客飞艇等进行航空旅游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监管;在通航水域利用游船、游艇、排筏等进行水上旅游的,其交通安全由海事部门监管等。 关于旅游者 出门旅行有权利也有义务 新条例明确了旅游者享有的权利:知悉相关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内容、标准、价格、注意事项等信息;自主选择旅游产品、服务和旅游经营者;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产品和服务、获取相关合同文本以及旅游过程中相关的发票等支付凭证;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人身、财产遇有危险时,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依法获得赔偿;法律、法规规定和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学生、现役军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同时,新条例也规定了旅游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德,爱护旅游设施,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得有随地吐痰、随地便溺、喧哗吵闹、乱扔废弃物、乱刻乱划等不文明行为;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实施暂时限制旅游活动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实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遵守安全警示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和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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