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认定盗窃必须要满足主体、主观、客体、客观四要件。如果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超市财物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实施使他人失去对财物控制的行为,则不构成刑法规定的盗窃罪,也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盗窃行为条件,因此不存在行政违法行为。同时,根据《合同法》,超市与顾客是买卖合同关系,超市将商品摆放至货架上并标明价格即视为一种“要约”。顾客从货架上取下商品并食用即为“承诺”,有“要约”和“承诺”就构成买卖合同。但由于何时履行付款义务并未明确约定,按照付款惯例,大多数超市都是在顾客离开超市前进行收款结算,因此难以认定顾客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当然,如果超市明确禁止食用并且事先提示,则应视为合同的一部分,此时消费者不得先食用后付款。另外,若食用后未结账,导致商品无法再行出售,造成超市损失,消费者应予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