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3月至6月为禁渔期,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为了尝鲜或牟利,采取非法手段捕捞水产品,破坏生态环境。近日,恭城公安局查获1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这也是今年禁渔期以来第1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今年首例!恭城两男子非法捕捞水产品被抓
2024年3月11日20时许,恭城公安局嘉会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巡逻,当民警巡逻至太平村委莲塘村附近时,发现有人正在使用电鱼机电鱼。民警随即上前将唐某某、代某某抓获,现场查获电鱼工具一套,缴获渔获物若干。随后,恭城公安局将唐某某、代某某及电鱼工具、渔获物一并交县农业农村局调查。 经县农业农村局调查核实,唐某某、代某某的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3月12日,县农业农村局将该案移交给恭城公安局处理。
今年首例!恭城两男子非法捕捞水产品被抓
经讯问,唐某某、代某某对自己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目前,该案在进一步侦办中。 恭城公安局将持续加强打击各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希望广大群众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增强生态保护意识,杜绝非法捕捞。如果发现有人非法捕捞,请及时报警,共同守护美好的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来源:恭城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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