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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城人文] 恭城瑶族家庭习惯法初探‘ 莫纪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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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11-12-17 19:28: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广西桂林市 电信
恭城瑶族家庭习惯法初探‘
莫纪德赵元海
〔提要〕本文论述恭城瑶族家庭习惯法的内容、特点,指出瑶族家庭习惯法与社
会主义法制有着不可分离的关系。
恭城瑶族自治县位于广西东北角,地处都庞岭余脉。据1992年统计,全县有272634
人,其中瑶族133321人,占总人口48.9%。县境皆山,无山不有瑶:东有三江(乡)盘瑶,
北有观音(乡)、栗木(镇)平地瑶,西有海洋山过山瑶,南有莲花(镇)蒲源兰洞瑶,中
有嘉会(乡)唐皇瑶。本文拟研究恭城瑶族家庭习惯法的内容,分析其特点,进而探讨习惯
法与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
一、恭城瑶族家庭习惯法的主要内容
恭城瑶族家庭的组织形式,一般是“一脉相承”,家庭大多是由父、子(或婿)、孙三代
亲系组成,也有多代多兄同堂的情况。家权多由父母执掌。父(母)年迈体弱或辞世后,才
按照“先男后女,先长后幼”的原则,由儿女(婿)主持。调整家庭成员关系,解决家庭矛
盾,分割家庭财产等,一般都依照家庭习惯法规定的办。
1、家庭成员关系之规范
家庭成员关系的调整、平衡,以及家庭的稳定,主要依靠家庭习惯法维系。具体表现在
以下几个方面:
①尊老爱幼。瑶族把老人看作是维系家庭关系的“定海珠”,受到格外尊重。儿孙们早
晚端一盆水、开餐盛碗饭、晚来斟杯酒,孝敬服侍老人。逢年过节,贵客来,由老人陪客饮
酒。家中重大事务,请老人作主,“一锤定音”。凡是对老人不敬的,都受到社会舆论的谴
责。而老人对子孙后辈,抚爱有加,无高声呵斥和责打现象。全家老少,其乐也融融。
②平等相处。由于历史和地域的原因,瑶族经济生活相当贫困。在“民以食为天”的问
题上,处理公平,能做到“有福同享、有苦同当”。不管长幼,只要有酒,全家人平起平坐,
一起饮用。姑嫂、婶姆之间,能求同存异、平等相处,反目现象极少。
③男孩女孩都一样。瑶族家庭“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意识较之平原汉族显得淡漠,在
儿女婚姻上,多是儿入赘、女招郎,三江乡巧个村委会干部中,有三分之一是上门女婿,
故有“好仔出门找婚配,好女留家招儿郎”的歌谣流传。如女性丧偶,允许留家续招(瑶家
称填房)。
2、父母养育子女之规范
养育问题是相依相存的辩证关系,不可偏颇。养是对直系血亲而言,小辈养老辈叫瞻
养、平辈照顾平辈叫扶养,上辈养小辈叫抚养,无论是哪种形式的养育,瑶家都有不成文
法,世代沿袭。栗木观音瑶乡有句俗语叫做“屋檐水滴打滴—一点不差”,意思是说对长辈如果不敬,后辈就会效法。因此要做到小有所育,老有所养,就必须“从我做起,做出样
子”。该县四十多年来的诉讼案件中,涉及瑶族的瞻养案件寥若晨星。
老有所养,小有所育是维持瑶族家庭稳定的道德法规,也是衡量一个家庭成员关系的尺
度。瑶族家庭血亲关系多元化,一家几代极少有单一的,但一般来说不管成员关系如何,都
要互相负责任、尽义务。
3、化解家庭矛盾之规范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重要作用。瑶族社区赌博少,刑事案件少,
有赖于家庭法规的威力。然而,不能否认瑶族家庭没有间题没有矛盾,关键是这些矛盾的化
解程度。“不听老人言,丢了祖宗田”俗语,从侧面反映瑶族老人在解决家庭矛盾中的权威
J
性。大凡夫妻矛盾、兄弟矛盾或姑嫂矛盾,一经老人出面劝告,都能很快化解。“夫妻本是
同林鸟,大难来时比翼飞”,瑶族家庭夫妻关系基本上稳定,很少离异。
瑶族也非常重视兄弟间的亲情关系。常言“打虎不离亲兄弟,上阵还靠父子兵”,即使
兄弟间因为某事发生矛盾,一经老人劝解,多能烟消云散,重归于好。
家庭矛盾起因多,清官难断家闲事。老人还将歌谣、谚语或历史典故当作不成文法加以
诊释,化解了各种家庭矛盾。
4、家庭财产分配之规范
恭城瑶族家庭财产的分配,有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的规定。
①留家子女各分得一份财产。这种分家多在父母主持和驾驭家政能力减弱时进行。这里
的子是指在家娶亲的儿子,而外出入赘的子或出嫁的女不享有这种财产分割(继承)权。女
是指招郎上门的女,同样分得一份家产。三江乡茅塘屯村民黄某有五男六女,其中有两女招
郎上门,两子娶亲,都各分得一份家产;其它三男四女因入赘和外嫁都没有份。
②兄弟分家各得一半财产。这种情况多是父(母)亲早逝,弟妹年幼,待哥哥将其扶养
成人后再进行财产分配。有两种分割方式,一是不管双方贡献大小,人口多少,所有家产
(包含债务)平分;二是父母原有家产平分,哥哥主持家业后所得归自己所有,弟弟(妹)
不享有这部分家产。家产分割形式,有自报公议的,也有拈阉决断的。不管怎样,大多能做
到“和气分家”。
5、交际事务之规范
①亲眷关系奉行“香火不绝,吊箩(礼物)不断”的信条。双方利用婚丧、年节等时机
频频来往,以加深巩固相互间的情谊。近年来三江乡时兴结婚不请酒,惟在出生小孩时做
“满月酒”,大会宾客。西岭乡新合村妇女在串亲交往中非常注重穿瑶服,以此表示不忘祖
宗,不忘亲眷。在恭城瑶乡礼品不论多寡,而以交往多,客亲多为荣。这种亲情增强了团
结,有强大的凝聚力。‘
②待人接物热情礼貌。瑶族与异民族交往中,始终保持着热情好客的优良传统。客人来
家,设宴招待。夜了,请客人留宿,并让出上乘的铺位。平时,瑶族为人做好事,不取报
酬,不留名。
瑶族家庭习惯法没有写在纸上也没有刻在墙上,其内容深速,含量丰富,调节着瑶族家
庭内部的各种关系,平衡着家庭成员的心理,维系着家庭的团结和瑶族社区的安宁,确是值
得称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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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o_lz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7 19:28: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桂林市 电信
二、恭城瑶族家庭习惯法的特点
恭城瑶族家庭习惯法也有特点,现分述如下:
1、传承性
瑶族家庭习惯法是从原始的习惯脱胎而来,经历了长期的继承发展演变的过程,是不同
时代文化的综合体。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瑶族是一个没有文字的民族,对于本民族传统文
化,只能用语言方式和行为规范来传递。大凡祖先流传下来的习惯法,他们总要想方设法承
袭。就是在这种传统心理支配及文化的影响下,瑶族家庭习惯法才能在社会中生存和流传。
恭城瑶族婚姻不管是娶亲和入赘,道路远近情况如何,都沿承出早亲的习惯规范,这与平原
区汉族出晚亲是大相径庭的。在西岭乡新合瑶村仍保留“踩新路”的习俗,意思是新婚新人
走第一次,表示吉利。迎亲时新娘(郎)不拜祖宗而直入洞房,这是瑶族“老祖宗传下来
的,无法改变”。
2、差异性
纵观恭城各瑶族聚居区,其家庭习惯法既有民族的共性,也有地域的差异性。其原因除
来源不同、语言相异外,主要是受周边兄弟民族文化的影响。解放前观音乡姑表婚比较盛
行,而三江乡则很少有这种现象。姑表婚是舅权制残余的表现,但也不能说三江乡没有舅权
制的现象。例如,三江乡对外甥的婚姻就有“一票否决”的事例。三江乡青年入赘离家当
天,首先要在祖宗神灵前烧香纸上供,叩别祖先,然后用纸包一点香炉灰,意为“分香火”,
到了女家还得再拜祭祖宗,上供三牲,然后把自己带来的炉灰投入香炉,名曰“入香火”,
此后正式成为新家庭的一员,享有平等权利。这种法规一直沿袭至今,无人破规违例。其它
瑶族乡招赘纳婚,完全没有“入伙”这种仪式和规定。
三江乡在女性丧偶后,可以再招再嫁,不准“转篮”(即转嫁给兄弟),否则作乱伦论
处。而莲花兰洞一带瑶族,由于受其他民族婚俗影响,有“转篮”的习俗,可见差异之大。
3、引进性
瑶族家庭习惯法还具有引进参照的特点,即吸收选取其他兄弟民族良好的本家庭习惯
法。西岭乡新合村瑶族注重老有所养,但在一般情况下,兄弟分家时均把老人分在两家。由
于是“端谁饭碗归谁管”,老夫妻互相关照差一些。后来看到邻村壮族莫姓分家时,有老人
树,老人房产,夫妇同住在一家,老来无忧。近年来,恭城瑶族大多数家庭都选用了这一办
法。
三、恭城瑶族家庭习惯法与社会主义法制
瑶族家庭习惯法是瑶族人民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约定成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
律”,它与社会主义法制既有相互包溶、相辅相成的一面,也有相互抵触的一面。因此,正
确认识和把握它们之间的关系,既有利于在瑶族地区加强普法宣传教育,也有利于调整瑶族
家庭成员关系,解决各种家庭矛盾或纠纷。
l、瑶族习惯法给社会主义法制有益的参考
社会主义法制是迄今为止全人类最高类型的法制,它代表着各民族的整体利益,并吸收
了各民族习惯法中合理的有益的成份。在内容上,瑶族习惯法与社会主义法制有不少相同的
规定,如实行一夫一妻制,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地位平等。
曾某有一子两女,长女和儿子在家成婚,小女远嫁他乡。因赡养纠纷,曾某先后两次向
法院起诉,第一次达成调解协议。执行中,物质上子女虽然满足了老人的需要,但在精神上
给老人更大打击。两年后曾某再次起诉,法院以法律和瑶族家庭习惯法为解决此案的共同依
据,并将开庭地点设在案发地。开庭当天,临时审判庭内外坐满了旁听的瑶胞。法庭在事实
调查结束后,有意作了休庭。旁听群众用瑶家习惯法条款对被告进行了公正的评论,使之认
识到自己的错误。在重新开庭后,被告表示今后要好好赡养作为父亲的曾某,此案收到了良
好的效果。
社会主义法制是全人类最先进的法律体系,惟在某些方面,特别是在解决少数民族家庭
内部矛盾方面的规定,还不会也不可能很具体。如现有法律规定,父母死亡后或丧失劳动能
力后,兄姐有扶养弟妹的义务,规定较笼统,在实际操作中也很难把握。而瑶族家庭习惯法
中认为:“长兄为父,长嫂为母”,扶养弟妹是天经地义,责无旁贷的。瑶族家庭习惯法还规
定,侄儿女有赡养孤寡叔伯长辈的义务,叔伯有抚养兄弟遗孤的义务。这一规定与现行法律
中关于赡养、抚养和财产继承等问题的规定不同,但它没有违背法律,也符合社会主义道德
规范,只是将其主体进行了延伸,应该说这也是对现行法律的有益补充。如栗木镇常凤仔与
罗土生关于抚养纠纷一案,常凤仔是罗土生叔父,无儿无女。按法律规定,罗对其叔父没有
赡养义务,而按瑶族家庭习惯法,罗则应有赡仰义务。栗木法庭不是简单运用法律规定一推
了事,而是按照瑶族家庭习惯法的规定来展开工作,使其达成调解协议。象这样运用瑶族家
庭习惯法解决家庭纠纷,既弘扬了社会主义道德,又稳定了社会主义秩序,产生了很好的效
果。
2、社会主义法制是化解瑶族家庭矛盾的准绳
瑶族家庭习惯法中关于赡养父母和继承遗产方面规定,无论子或女,只要在家成婚,都
有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并享有财产继承权。与此相反,外出入赘和出嫁儿女不再承担赡养
义务,也无继承财产的权利。这一规定与现行法律条规是相悖的。如原告黄甲与被告黄乙析
产纠纷一案。原被告四兄弟,仅黄甲外出入赘,原来在处理家产和赡养等问题已达成协议。
父亲由长子黄丙赡养,母亲由次子黄乙和小儿黄丁赡养。协议履行10年后,因黄乙与黄甲
对其母财产(杉树)的分割发生矛盾而诉至法院。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是否应认定为有
效,法院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此协议为有效协议,其理由是,按法律规定,无论何种原
因,黄甲虽已外出入赘,但对父母财产仍有继承权。另一种观点认为,按照瑶族习惯法,外
出入赘儿郎只对新家庭履行义务,在原家庭没有财产继承权,协议已履行了10年,应视为
有效。后来法院召集当事人进行调解,重在讲清子女的赡养义务和对家庭财产的继承权利,
四兄弟均表示继续履行原协议,黄甲也得了一定的财产(杉树),兄弟间的矛盾终于得到化
解。
总之,瑶族家庭习惯法内容丰富,特点突出,值得深入调查研究。今后应通过加大瑶族
地区普法力度,帮助瑶族群众提高科学文化水平,逐步使社会主义法制深入人心,成为瑶族
群众自觉遵循的行为准则。
(作者单位:恭城瑶族自治县西岭乡府、栗木法庭)〔责任编辑:蓝克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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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11-12-17 19:39: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 电信
原来瑶族还分那么多支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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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17-3-28 16:07:1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桂林市 电信
{:1_477:}{:1_477:}{:1_477:}{:1_481:}{:1_481:}{:1_481:}{:1_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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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kx开心
    2023-8-24 15:29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23-11-22 10: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桂林市 电信
    恭城瑶族家庭习惯法初探‘ 莫纪德570 / 作者:浅小墨 / 帖子ID:6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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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23-11-25 20:48:4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重庆市 移动
    家族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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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23-11-26 14:41:0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 电信/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作者写的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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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23-11-27 10:46:2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重庆市渝中区 电信
    社会主义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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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23-12-9 14:16:0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 电信/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好的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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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23-12-10 15:06:0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重庆市汉中区 电信
    这是什么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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