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召回条例或明年实施,
高罚款甚至吊销行政许可你咋看?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于2012年10月10日国务院第21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在10月30日公布,该条例将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提高罚款额度的同时,增加了吊销行政许可等处罚措施。
过去罚3万威慑力不足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质检总局负责人就《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相关负责人表示,2004年3月,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门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我国开始实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
截至2011年底,共实施召回419次,累计召回缺陷汽车产品621.1万辆,对保证汽车产品使用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从实践中看,管理规定在召回程序、监管措施等方面也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尤其是管理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受立法层级低的限制,对隐瞒汽车产品缺陷、不实施召回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过低(最高为3万元罚款),威慑力明显不足,影响召回制度的有效实施。
为此,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部门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保障汽车产品的使用安全十分必要。
条例规定,生产者对汽车产品质量负责,批量性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应当召回汽车产品。对“缺陷”以外的汽车产品质量问题,由生产者、销售者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召回程序有了具体规定
一是明确了召回启动程序。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经缺陷调查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也应当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认为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异议。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论证、技术检测或者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二是规定了召回实施程序。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制定召回计划,并按照召回计划实施召回。对实施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三是规定了召回报告程序。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和召回总结报告。
“召回条例”即将实施,也使多年难产的“汽车三包”现出曙光。2011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曾组织召开过“汽车三包”听证会,当时据传“汽车三包”政策最快将于2012年下半年实施。虽然现实并未出台,但众多汽车媒体推测,此次“召回条例”的实施将成为实施三包的重要阶梯,它或许将是“汽车三包”政策出台的前兆。
此条例从部门的规章升级为法规,但是高罚款以及行政处罚真的能震慑这些汽车厂家吗?车主的维权之路会不会不再艰难呢?汽车三包真的能出台,这些都是未知,不知道大家如何看呢,一起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