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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储存柿饼变质,冷库主人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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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o_lz  楼主| 发表于 2024-9-11 12:58: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广西桂林市 电信


恭城瑶族自治县有“月柿之乡”的美誉,其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成就了月柿的高品质,而庞大的月柿市场亦带动了当地经济发展。种植、采摘、储存、加工,无一不涉及交易与合作,与之相关的纠纷案件也随之产生。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就审理过一起因柿饼储存后变质引发的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10日起,吴某甲、吴某乙陆续将一批柿饼交由刘某储存保管,双方口头约定了柿饼仓储要求、仓储保管费、电费等各自权利义务。仓储期间,吴某甲、吴某乙陆续卖出了部分柿饼,并按约定准时向刘某支付仓储管理费及电费。2022年2月底左右,吴某甲进入冷库发现柿饼发生霉变,便立即告知刘某并要求刘某赔偿相应损失。双方经多次沟通,刘某均未同意赔偿,还要求吴某甲、吴某乙继续支付仓储管理费及电费。吴某甲、吴某乙认为刘某违反仓储义务,已经构成违约,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


被告刘某辩称:双方订立的是租赁合同,不是仓储合同,且自己无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021年12月底,二原告承租仓库,双方除约定租金、电费外无任何约定,更无仓储约定,且在实际履行过程中,自己没有出具过仓单或入库凭证,原告也未要求自己验收货物,自己也从未验收过货物,二原告均可自行进出仓库取货,故约定的应是租赁合同,且已将仓库交由二原告使用,没有任何的违约行为。


另查明,案涉冷库位于被告自建房一层门面内,没有上锁,原告进出存放货物无需钥匙,也无需被告清点货物;再查明,2021年10月24日至2022年12月底,被告冷库曾因线路故障、变电站检修两次停电,2022年1月-3月期间并无停电情况。




法院审理

该案系租赁合同纠纷还是仓储合同纠纷?如何结合交易习惯来认定合同性质?


一审法院(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租赁合同属于转移财产使用权利的合同,而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等进行验收,而后给付存货人仓单,存货人凭仓单提取仓储物,保管人发现仓储物有变质等情形,应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因其保管不善致仓储物毁损、灭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被告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从已查明的事实来看,原告可随时进出冷库,且无受阻的情况;存放柿饼时,双方并未做交接,被告并不负责验收入库,不掌握货物的数量、质量、摆放位置等。且原告认可电费由其交纳,如为保管合同,寄存人仅需支付保管费,电费一般情况下应由保管人负担,由寄存人负担不符合交易习惯。另,并无证据证实柿饼的损坏是受到温度的调控或停电所致,更无从谈起系被告的人为原因导致。被告获取费用是基于向原告提供了租赁物,并非提供了劳务或相关服务。综上,本案不符合保管合同的基本特征,双方的法律关系应为租赁合同关系。故被告提出的答辩意见,法院予以采纳,驳回原告吴某甲、吴某乙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新的证据,对一审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上诉人吴某甲、吴某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一审判决确定原、被告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为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予以支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俗话说“口说无凭,立字为据”,签订合同在商业环境中是非常重要的一环,既能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约束双方行为以保障合作顺利进行,也能在发生矛盾纠纷时,作为证据性材料,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会认为都是朋友,签合同伤感情;或者认为不是大生意往来,没必要签合同;或者因为交易频繁,签了合同反而约束自己,因此出现了很多合作仅在口头约定下进行,当发生矛盾纠纷时,常是双方各执一词,又缺乏关键性证据材料,导致调查取证难,权责一时难以确定。


所以,在商业活动中应当及时签订相应的合同,约定好合同细则,明确界定权利义务,减少不必要的误解纠纷,以正式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促进交易的公正透明,不仅不会伤感情,反而能建立起更加稳固的信任基础,承诺给彼此一个保障,更能为今后长久合作打下基础。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对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并无异议,只是就合同性质双方各执一词,而合同的性质也直接决定了本案中相应的货物损失应否由被告刘某承担。所以,在合同约定不明时除依据事实查明、举证情况,还要结合交易习惯对合同进行补充解释,例如本案无论是在电费支付问题上,还是柿饼数量、质量清点问题上,亦或是冷库钥匙管理问题上,法院都将当事人在以往交易活动中形成的交易模式带入此次交易案件审理中,以此来认定合同性质,这样更有利于案件的审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ND


来源:恭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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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24-9-11 15:34:1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省东莞市 移动
口头约定只对信守承诺的人有用,不守信用的那怕是签了合同交了定金按了手印都没有用,如宁夏西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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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24-9-11 22:58:0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桂林市秀峰区 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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