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25001|回复: 4

[焦点话题] 致全县月柿种植户、生产经营单位的一封信

[复制链接]
avatar

该用户从未签到

ico_lz  楼主| 发表于 2024-8-30 09:05: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广西桂林市 电信

全县各月柿种植户、生产经营单位:

恭城瑶族自治县是全国县域种植柿子面积最大的县,被誉为“中国月柿之乡”。为了推动恭城月柿质量效益取得新突破、品牌建设迈出新步伐、果农收入实现新提高,确保我县柿子产业可持续发展,特向全县各月柿种植户、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建议和要求:

一、根据恭城瑶族自治县关于加强恭城月柿品牌保护的规定(恭政通〔2017〕1号),全县恭城月柿开市时间定于9月10日,月柿收购商不得在9月10日前进行收购。

二、在月柿生长期间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和不规范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严格执行农药安全使用间隔期,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三、在恭城月柿市场销售过程中不搞恶性竞争,在恭城月柿网络销售中不能以次充好,保护恭城月柿品牌。

四、在恭城月柿加工、制作过程中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要求,严禁在柿饼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柠檬黄、日落黄、胭脂红、二氧化钛、苯甲酸、山梨酸钾、脱氢乙酸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在柿饼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禁止违规使用添加剂、保鲜剂、防腐剂。严禁在柿饼生产加工过程中非法使用苏丹红、工业硫磺(食品级硫磺可以用于柿饼的熏蒸,但残留量应≤0.1克/公斤)及其他非食用物质。

五、柿饼生产加工点(自种自晒除外)必须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方可生产,否则依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六、各单位和个人要对已非法染色、抛霜和防腐的柿饼自行进行销毁处理。不销毁或者继续生产加工和销售非法染色、抛霜和防腐柿饼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0773-8212192(县市场监管局)

0773- 8212218 (县农业农村局)              

 

 

 恭城瑶族自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8月





NEWS

编辑|蓝格

校对|林青华

审核|李四晶

恭城瑶族自治县融媒体中心出品

avatar

该用户从未签到

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24-8-30 11:43:5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省深圳市 移动
现在是收2块2了还不让卖呀
avatar

该用户从未签到

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24-8-30 20:49:1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桂林市 电信
avatar

该用户从未签到

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24-9-1 18:40:1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 移动/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这个必须赞!
avatar

该用户从未签到

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24-9-23 22:06:2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桂林市 电信
就是9月10日才可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qq_login applogin wechat_login1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