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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30 08:0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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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城瑶族自治县档案馆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档案资料的公告为更好反映我县政治、经济、科学、文化等各个方面历史真实面貌,丰富县档案馆馆藏资源,集中展示我县各项事业发展历程和辉煌成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决定面向社会征集各类档案资料,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此次征集的档案资料时间上溯无期限,重点是各个历史时期形成和留存的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档案文献资料。(一)各历史时期形成的御旨、诏书、手谕、奏折、公报、告示、嘉奖令、委任状、契约、票据、证照、货币、族谱、家谱、墓志、碑文、小报、传单、印章、奖章、旗帜等;(二)各部门编印的各类史、志、鉴、图书、报刊、杂志、画册、图集、内部刊物等;(三)反映恭城风景名胜、县城变化、历史遗址、民俗风情、天文地理的文字、照片等档案资料;(四)恭城社会各界著名人物档案资料(包括与恭城相关重要人物留存的书信、日记、回忆录、照片、音视频、印章、奖状、证书以及使用过的物品等);(六)历届党和国家领导人视察恭城的文字、照片、录像带、光盘、实物等;(七)获得中央、省、市级表彰奖励的荣誉证书、奖杯、奖牌、锦旗、牌匾等具有保存价值的实物等;(八)与友好地区交往及参加重要公务活动的纪念品等。(一)无偿捐赠。档案资料所有权人自愿将档案资料无偿捐赠给县档案馆,捐赠者对其捐赠的档案资料享有优先利用权。(二)代为保管。资料所有权人暂无捐赠意愿的,县档案馆可无偿代为保管,双方签订代管协议。(三)复制。对特别珍贵且收藏者暂无捐赠意愿的,原件可借由县档案馆进行复制,复制完成后归还原件。凡属于征集范围内的档案资料,其真实性需经鉴定后再确定是否征集进馆。征集的档案资料均归国家所有,永久保存。(一)提供的档案资料应权属明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档案资料内容应客观、真实。(三)对提供档案资料者,县档案馆视具体情况颁发感谢函或收藏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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