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因为遗产分配以及争夺,被继承人冯父的继女蓝某、养子冯平(均为化名)对簿公堂,针锋相对。
南都此前报道,在这一宗继承纠纷案件中,双方是否有继承权、两处房产的归属问题成了争议焦点。
- 蓝某一方认为,冯平作为养子,不是冯父的法定继承人,无权继承;
- 冯平认为,父亲的自书遗嘱无效,蓝某的母亲黄某插足其父亲的婚姻,在冯平的母亲去世后第二年,冯父便和黄某结婚,而蓝某那时已经24岁,冯父与蓝某无抚养关系,蓝某同样没有继承权。
2022年7月13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对此宗继承纠纷案件开庭审理。
南都记者获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了二审判决,对一审判决进行改判,对被继承人的经济合作社社员股东股权、存款进行处理,留下的房产因权属待定暂不予处理。
父亲因病去世后 继女与养子争夺遗产
冯父出生于1948年,是广州市番禺区人,与第一任妻子邝某于1974年登记结婚。
冯平原是邝某的侄子,由于婚后两人没有生育子女,在1982年两人决定收养冯平,此后冯平迁入冯父的家庭户口,三人在广州市番禺区某镇某村一起生活。
2017年12月,邝某因病去世,很快冯父便和黄某于2018年9月登记结婚。据了解,蓝某是黄某与前夫生育的女儿,于2020年11月随黄某将户口迁入冯父的家庭户口。
蓝某称,她早在2005年左右开始与冯父共同生活,冯父收养了她,虽然没有办理收养手续,但有收养事实,双方存在养父女关系。在冯父和黄某结婚后,关系转为继父女关系。
冯父于2021年9月去世,在去世前,冯父曾在律师的见证下订立了自书遗嘱,遗嘱称指定黄某为唯一继承人,继承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的两套房屋。此外,冯父、邝某分别取得广州市番禺区某村经济合作社社员股东股权10股。
在冯父去世后,因为遗产的分配问题,冯平、蓝某一方等人多次发生争吵,后因无法协商,双方闹上法庭,蓝某和黄某请求法院判令冯父名下的两套房屋由两人继承全部份额,并由两人共同继承冯父在村里经济合作社的全部股权。
继女、养子有无继承权 成本案争议的关键点
南都记者获悉,此宗继承纠纷案件的关键点在于,双方均对继承权提出异议,认为对方不具有继承权。
据蓝某一方的起诉状,蓝某一方认为,冯平不是冯父的儿子,也不是邝某的儿子,多年来冯平没有照料冯父和邝某,为此冯平不是冯父和邝某的法定继承人,没有权利继承冯父和邝某的遗产。
对于这个说法,冯平一方在庭审上予以反驳。冯平一方认为,早在1982年,冯父和邝某就收养了冯平作为养子,当时还没有《收养法》(备注:《收养法》已于2021年随《民法典》施行而废止),但冯父和邝某一直领着计生奖和独生子女补贴,冯平也入了村里冯氏族谱,这些都证明冯平是冯父和邝某合法收养的养子。
此外,继女蓝某是否有继承权,也成了冯某提出的焦点问题。冯平一方表示,冯父与邝某的婚姻关系持续到2017年12月邝某去世,而冯父与黄某结婚是在2018年9月,此时蓝某已经24岁了,冯父与蓝某两人没有任何血缘上和法律上的关系,不具有继承权,无权继承冯父和邝某的任何遗产。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遗产按照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来继承。而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蓝某认为,虽然她并非冯父的亲生女儿,但两人早在2005年就认识,冯父一生没有生育,把她当做亲生女儿看待。多年来,冯父的生活起居、身体抱恙以及最后病危,都是她和其母亲悉心照顾,三人长期共同生活,一家三口感情非常深厚。
一审认定双方均有继承权 房屋因权属待定不作认定
一审时,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所涉的关于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关于继承的法律事实部分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部分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后,为此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及《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处理。
冯父、邝某未生育亲生子女,符合收养子女的条件。虽然现有证据未能显示冯父、邝某与冯平办理了收养手续,但结合冯平的户口迁入冯父的家庭户口、户籍登记为冯父的儿子,冯父自2010年起领取计生奖、独生子女奖、独生子女补贴等情况综合分析,可认定存在抚养关系、养父母子女关系。
该收养关系形成于《收养法》实施前,是否登记并不影响效力,故冯平是冯父、邝某的养子,属于冯父、邝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对于蓝某的继承权认定,番禺区法院认为,蓝某主张其与冯父之间的收养关系成立于2005年前后,但该时间为《收养法》实施后,双方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收养手续,收养关系不成立。
同时,番禺区法院认为,在冯父与蓝某形成继父女关系时,蓝某虽然已成年,但蓝某在工作后为冯父提供了物质上的扶助,对冯父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认定形成了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也属于冯父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此番禺区法院认为,继女蓝某、养子冯平均为冯父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冯父的遗产。
对于冯父自书遗嘱提到的两套房屋,番禺区法院认为,A套房屋建于1970年,后拆除重建,重建的房屋并没有领取不动产权属证明,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属于冯父、邝某的合法财产。B套房屋的宅基地并非登记在冯父名下,也没有领取不动产权属证明,也无法认定权属。因此,上述两处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作为被继承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的条件。
番禺区法院表示,因上述房屋的权属待定,对遗嘱的效力暂不作审查认定。除了房屋之外,其他财产由于没有订立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应作为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番禺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冯父、邝某的社员股东股权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冯平继承两人的股权合计10股,黄某继承两人的股权合计5股,蓝某继承两人的股权合计5股。对于存款,最终认定冯平分得234629元、黄某、蓝某分别获得77706.2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 广州中院认定蓝某无继承权
一审判决之后,蓝某、冯平双方均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广州中院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审理。
对于冯平主张其与冯父、邝某成事实收养关系,广州中院予以认可,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亦予认可。
不过对于蓝某是否属于与冯父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广州中院作出了新的认定。广州中院表示,自1999年以后,收养关系采取登记要件主义,未登记不能认定成立法律上的收养关系。其次冯父、黄某的婚姻仅存续3年,两人结婚时蓝某已经成年,目前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蓝某对冯父充分尽到经济供养、生活救助的生养死葬及赡养义务,从而成为具有法定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并据此成为法定继承人。
一审认定蓝某与冯某形成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错误,广州中院予以纠正。不过根据《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蓝某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证明其与冯父关系密切,对老人提供了一定的情感慰藉,可以参照此规定适当分给蓝某部分遗产。 由于蓝某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社员股东股权继承则发生变化。关于房屋继承的问题,广州中院表示,一审法院认为该房屋暂无法直接在本案中作为遗产处理并无不当,待房屋权属登记确认后,如有证据证明属于遗产,继承人可就相关遗产另行主张。
最终,广州中院作出改判,冯父名下的社员股东股权由冯平享有5股、黄某享有5股;邝某名下的社员股东股权由冯平享有7.5股,黄某享有2.5股;银行卡的存款归冯平所有,冯平支付黄某125000元、支付蓝某43687.8元。
南方都市报(nddaily)、N视频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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