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对小孩抚养权问题各持己见,相互指责,互不相让,双方均提交证据证实对方更适合抚养小孩,以自己经济困难为由不愿意抚养小孩。双方逃避抚养责任,无视未成年的合法权益,全州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宜判决原、被告离婚。
主办法官结合本案双方当事人及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告知其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如何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以及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教育指导双方当事人承担起为人父母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家庭是孩子人生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良好的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人父母应承担起应尽的家庭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