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关于拟决定对罪犯刘娆暂予监外执行
的公示
罪犯刘娆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作出(2019)桂0332刑初173号刑事判决书,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刘娆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刘娆于2020年6月22日以其怀孕21周2天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将有关材料扫描上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科,委托对罪犯刘娆进行司法鉴定是否为妊娠期妇女,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函复罪犯刘娆为哺乳期,不属于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范围,由本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行裁处。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2019)桂0332刑初173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刘娆暂予监外执行,并将相关文书移送平乐县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
平乐县司法局以社区矫正对象刘娆社区矫正期限将至,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后但刑期未满为由,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2021)平矫收执建字第2号提请收监执行建议书,建议本院对罪犯刘娆收监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决定将罪犯刘娆予以收监执行。在收监执行过程中,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莲花派出所出具了情况说明及入所人员健康检查表、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尿液检验报告单、心电图报告、超声检查报告单:检测结果为罪犯刘娆早孕约9周,故暂无法执行收监。
2021年7月19日,罪犯刘娆以怀孕为由再次向本院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委托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科对罪犯刘娆是否怀孕进行组织诊断审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1)桂03技审19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审查意见:认定罪犯刘娆至2021年8月26日止处于怀孕期,属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至2022年9月6日止。2022年7月29日,平乐县司法局以社区矫正对象刘娆社区矫正期限将至,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后但刑期未满为由,作出(2022)平矫收执建字第4号提请收监执行建议书,建议本院对罪犯刘娆收监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28日作出了收监执行决定书,并将该文书送达平乐县公安局执行收监。2022年9月6日,罪犯刘娆以本人于2022年1月27日生产一女婴,现在为哺乳期,不适宜收监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向本院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出院产科登记及住院收费票据。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罪犯刘娆属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拟决定对罪犯刘娆暂予监外执行。
现本院将上述拟决定对罪犯刘娆暂予监外执行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公示期限为2022年9月6日至2022年9月10日。公示期间,如有对本院上述决定有异议,可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联系电话:0773-8217979
通讯地址: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镇印山南路3号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