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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15 11: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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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广西桂林市 电信
网络购物早已经不是一种新兴的消费方式,省时、省力,足不出户就可以“下单”的优点,俘获了大批消费者。那么在网购的商品存在纠纷的时候,去哪个法院起诉呢?这里我们有话说。 今年,我院受理了几件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了这几起案件中的“猫腻”,根据多年的审判经验觉得这案件我院没有管辖权。遂组织几案的主办人召开民事专业法官小组会议讨论后,决定对这几起案件移送被告所在地管辖。 赵某在某平台购买了茶叶,收货地址填写为恭城某地,取件方式为自提,后以该产品系三无产品要求商家退款并十倍惩罚性赔偿,因收货地(即合同履行地)为恭城,遂诉至本院。 赵某在某平台购买了燕窝,收货地址填写为恭城某地,取件方式为自提,后以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商家退款并十倍惩罚性赔偿,因收货地(即合同履行地)为恭城,遂诉至本院。 合同纠纷的案件,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任选其一进行诉讼活动。文中所涉及的信息网络的买卖合同,因交付方式的特殊性,可以收货地为履行地。 1、赵某非恭城人,也并非在恭城务工、学习,经常居住地也不是恭城,而是其原籍地。 2、收货的地址均为恭城某酒店。几起案件的具有一定的时间间隔,购买的商品为食品类,即非应急性日用品。 法官合议认为,收货地不能简单笼统地理解为收货行为发生地,从立法的目的考虑,对该收货地应当做狭义理解,即理解为与当事人居住、工作、生活等有较为密切联系的收货行为发生地,收货地应当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确定性。讨论的案件的收货地点虽位于本院辖区,但其未能证明该收货地点与其居住、工作、生活有何紧密联系,该收货地属于人为制造的管辖连接点,该做法有违民事诉讼诚信原则。而被告作为商家住所地的地址是明确的,由其审理更为适宜。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谁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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