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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3 09: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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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广西桂林市 电信
全县人民: 传销属于非法活动,是国家明令禁止并严厉打击的一种违法行为。目前,我县的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依然存在,广大群众要提高警惕,自觉抵制传销行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做好打击传销工作,共创美好家园。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另外,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同样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经查实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的单位或个人,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将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房屋出租者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当前,传销活动不断改头换面,变换伎俩,以从事 “连锁销售”、“资本运作”、“电子商务”、“股权发售”、“虚拟货币”、“公益互助”、“网络直销”、 “观光旅游”、“看房团”、“一日游”等多种名义为幌子欺骗群众,很多人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人身伤害。传销扭曲人民的价值观,害国、害民、害己,传销受害者失去的不仅仅是时间和金钱,还有难以弥补的亲情、友情、爱情和信任。事实证明,传销活动严重危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破坏社会和谐,必须露头就打,坚决取缔。广大群众要擦亮双眼,认清传销的本质和危害,积极参与到“打击传销,拒绝传销”活动中来,使传销成为过街老鼠,无立足之地!投诉举报电话:110(公安局) 12315(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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