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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7 14:3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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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广西桂林市 电信
1996年出生的姚某,因生活不顺产生厌世的情绪,在网上约上素不相识的李某,相约到水库自杀。在中途姚某反悔了,看着李某跳湖,姚某却没有采取任何救援措施。南都记者获悉,姚某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同样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广州中院经审理后作出裁定,维持原判,姚某被判有期徒刑7年。姚某与被害人李某(男,殁年24岁)在案发前素不相识,两人因生活、心理压力等产生厌世的情绪,意图自杀。2020年4月2日,姚某与李某通过网络结识并相约在广州市白云区六片山水库自杀。4月3日,李某按照事先约定,打车从东莞前往白云区与姚某见面会合。4月4日中午,二人共同在五金店购买绳子并前往六片山,但此时姚某已放弃自杀的念头,而李某仍决心自杀。4月4日20时许,在李某的请求下,姚某帮助李某使用绳子捆绑身体及石头后离去,李某跳湖自杀。在明知李某自杀后,姚某未采取任何求助和救援措施,也未告知其他人。4月10日公安民警在姚某刚入职的公司的宿舍将其抓获归案。经鉴定,李某可排除机械性损伤死亡,符合溺水死亡。一审法院认为,姚某帮助他人自杀,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姚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姚某明知其先行实施的行为会导致被害人李某产生死亡风险,但在李某自杀后未采取任何积极补救措施,酌情从重处罚。为此,一审时姚某获刑7年,姚某认为刑罚过重,上诉请求轻判。广州中院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证实,死者李某确有自杀的想法和行为,姚某虽未强制、教唆、诱骗李某自杀,但姚某参与并协助李某实施自杀,并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2021年3月10日,广州中院裁定,驳回姚某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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