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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9 14: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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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广西桂林市 电信
近日,浙江省金华市网警通报“永康女子强行被前夫带走求复合,并非网传地下车库被绑架”一事引发网友讨论。9月8日上午,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公安局网安大队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刑法里面对于绑架罪的定义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而在本案中,“前夫诸某只是想求复合,带离(女子伍某)后什么事情都没有发生过。”
有网友评论,“被前夫强行带走还不叫绑架?”另有网友评论,“怎么理解被带走?” 针对网友的质疑,有律师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前夫强行带走伍某的行为虽不构成绑架,但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金华市公安局网警支队官方微博@金华网警巡查执法 在通报中披露,9月3日晚,诸某为求复合,在伍某所住小区的地下车库,驾驶伍某的车辆,强行将其带离,并带往永祥的大山边。在车速较慢的情况下,伍某打开车门下车,后又被诸某拉上车。诸某经伍某的朋友电话劝解平复了情绪后,自行离开。伍某独自回到小区。9月4日上午,伍某想查看小区监控录像,了解前夫诸某是如何进入小区的。保安称无法看录像回放,让伍某在业主群里反映小区监控不能回放的问题。伍某就在群里发布夸大事实的消息。目前,警方已对伍某批评教育,并让其澄清事实,尽量消除影响。 为何会对伍某进行批评教育?前述永康市公安局网安大队的工作人员称,批评教育仅针对伍某在微信群中散布的说辞,“她在群里说在小区杀人了都不知道之类的,这算不算是夸大事实呢?她只是被她前夫带离了。”前述工作人员称。对于网友的疑问,“伍某被前夫强行带走算不算绑架?前夫强行带走在法律上属于什么行为?”8日,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浙江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汪勇告诉澎湃新闻,前夫诸某的行为确实不宜认定为绑架。 汪勇指出,绑架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绑架他人,或者为了其他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如果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有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但目前看来没有达到非法拘禁罪的程度,因为没有超过24小时。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虞元坚解释称,绑架是法律中刑事犯罪案件的术语,“不是一种行为,而是一种犯罪行为认定。”犯罪,需要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事实等结合在一起,才能形成“绑架”这个结论。 虞元坚进一步分析,在这起事件中,前夫诸某将女方伍某强行带走,“强行带走是一个动作,绑架和拘禁犯罪,是一种持续性的行为。”如果伍某被前夫诸某强行带走后,如果被暴力对待或限制自由,并勒索财物,才构成绑架犯罪。 虞元坚指出,前夫诸某的行为侵犯了伍某的人身自由权,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从时间长度来看,诸某带走的行为达不到刑事标准中的非法拘禁。但诸某的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虞元坚称,警方应适当介入处理此事,尤其是针对已经离婚的情况,“感情矛盾很容易引发治安甚至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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