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楼主 |
发表于 2020-7-7 09:45: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广西桂林市 电信
7月3日,明星王珞丹同事的宠物鸭在河南息县被一女子抓走的消息引起广泛关注。据媒体报道,这只被人抓走的鸭子疑为售价不菲的柯尔鸭。
盗鸭女士的行为从法律上应当如何认定?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司法局获悉,上海12348律师结合此案对盗窃罪的定罪标准进行了分析,具体如下。 律师认为,盗鸭妇女对所盗宠物鸭的实际价值没有明确的或概括的认识是非常可能的。如果盗鸭妇女确实仅仅认为该“天价鸭”为普通鸭子,那么她对事实存在严重的认识错误,其所认识的数额远远低于实际数额,不能让其对所不能认识的财物数额承担犯罪的责任。 律师建议,盗鸭妇女应当按照鸭子实际价值尽快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常见的盗窃罪金额认定标准分为三种: ①盗窃数额较大1000元—3000元以上,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每个省市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同,由各个地方高院确定具体的数额幅度。 ②盗窃数额巨大:3万元—10万元以上,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罚金。 ③盗窃数额特别巨大:30万元—5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罚金。 综合本案来看,盗鸭妇女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价值认识错误。所谓价值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行为之前,基于自身认识能力,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对于盗窃财物的属性、真伪、存在与否等因素发生认识错误,从而对其经济价值发生重大误解的状况。 律师认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盗窃罪不仅要求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客观行为,主观上也应具有非法占有数额较大财产的故意。 对于该问题可以参照“最高院刑事参考案例第315号”。该案中,沈某顺手拿走潘某放在床头柜上的手表,潘某以“对自己来说意义重大”为由用2000元要求返还,但沈某拒绝承认窃取行为,潘某遂报案。沈某到案后,对手表价值一无所知,经司法鉴定才知手表价值12万余元。 该案中,法院认为,沈某顺手拿走他人手表的行为,主观上虽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她当时没有也无法认识到其所盗手表的实际价值,其认识到的价值只是“数额较大”,而非“数额特别巨大”。也就是说,沈某主观上只有非法占有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而无非法占有“数额特别巨大”财物的故意。 由于沈某对所盗物品价值存在重大误解(或者认识错误),其所认识的数额远远低于实际数额,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则,故不能让其对所不能认识的价值数额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应按其盗窃时所能认识到的价值数额作为量刑标准。 法院判断沈某是否对所盗物品价值存在重大认识错误,综合考虑了沈某的社会经验、知识储备来判断该认知错误是否对盗窃罪的认定是否产生实质影响:沈某出身农村,刚来城市不久,案发地周围消费环境较为普通,无法对手表的价值有精确判断。 结合本案,盗鸭妇女从没见过此品种宠物鸭,也不知道或者听说过有此类名贵宠物鸭,该宠物鸭又在外观上类似一般的食用鸭。按照市面上普通食用鸭的价值,通常也就几十元到百来元。 因此,以本案盗鸭妇女的见识、阅历等状况来看,律师认为其对所盗宠物鸭的实际价值没有明确的或概括的认识是非常可能的。从王珞丹后面所发微博中可以推知,盗鸭妇女应该已经把宠物鸭当成普通鸭子烹饪后食用。从这一点也可以判断,盗鸭人不知道该宠物鸭实际价值。 如果盗鸭妇女确实仅仅认为该“天价鸭”为普通鸭子,那么她对事实存在严重的认识错误,其所认识的数额远远低于实际数额,不能让其对所不能认识的财物数额承担犯罪的责任。 律师认为,刑事法律只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虽然盗鸭妇女的行为给失主造成了经济上和情感上的双重损失,值得谴责。但如若单纯以宠物鸭实际价值认定盗窃金额,对于这个穷其所识亦无法认知的农村妇人来说,确实不甚合理。律师同时建议,盗鸭妇女应当按照鸭子实际价值尽快赔偿损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