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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城人文] 《转帖》恭城瑶族家庭习惯法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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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11-10-12 13:32: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广西桂林市全州县 电信
本帖最后由 凉孩套袜子 于 2011-10-12 13:38 编辑

           作者:莫纪德     赵元海


恭城瑶族自治县位于广西东北角,地处都庞岭余脉。据1992年统计,全县有272634人,其中瑶族133321人,占总人口48.9%。县境皆山,无山不有瑶:东有三江(乡)盘瑶,北有观音(乡)、栗木(镇)平地瑶,西有海洋山过山瑶,南有莲花(镇)蒲源兰洞瑶,中有嘉会(乡)唐皇瑶。本文拟研究恭城瑶族家庭习惯法的内容,分析其特点,进而探讨习惯法与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

一、恭城瑶族家庭习惯法的主要内容

恭城瑶族家庭的组织形式,一般是“一脉相承”,家庭大多是由父、子(或婿)、孙三代亲系组成,也有多代多兄同堂的情况。家权多由父母执掌。父(母)年迈体弱或辞世后,才按照“先男后女,先长后幼”的原则,由儿女(婿)主持。调整家庭成员关系,解决家庭矛盾,分割家庭财产等,一般都依照家庭习惯法规定的办。
1、家庭成员关系之规范
家庭成员关系的调整、平衡,以及家庭的稳定,主要依靠家庭习惯法维系。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尊老爱幼。瑶族把老人看作是维系家庭关系的“定海珠”,受到格外尊重。儿孙们早晚端一盆水、开餐盛碗饭、晚来斟杯酒,孝敬服侍老人。逢年过节,贵客来,由老人陪客饮酒。家中重大事务,请老人作主,“一锤定音”。凡是对老人不敬的,都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而老人对子孙后辈,抚爱有加,无高声呵斥和责打现象。全家老少,其乐也融融。
②平等相处。由于历史和地域的原因,瑶族经济生活相当贫困。在“民以食为天”的问题上,处理公平,能做到“有福同享、有苦同当”。不管长幼,只要有酒,全家人平起平坐,一起饮用。姑嫂、婶姆之间,能求同存异、平等相处,反目现象极少。
③男孩女孩都一样。瑶族家庭“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意识较之平原汉族显得淡漠,在儿女婚姻上,多是儿入赘、女招郎,三江乡15个村委会干部中,有三分之一是上门女婿,故有“好仔出门找婚配,好女留家招儿郎”的歌谣流传。如女性丧偶,允许留家续招(瑶家称填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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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o_lz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2 13:33: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桂林市全州县 电信
2、父母养育子女之规范
养育问题是相依相存的辩证关系,不可偏颇。养是对直系血亲而言,小辈养老辈叫瞻养、平辈照顾平辈叫扶养,上辈养小辈叫抚养,无论是哪种形式的养育,瑶家都有不成文法,世代沿袭。栗木观音瑶乡有句俗语叫做“屋檐水滴打滴——一点不差”,意思是说对长辈如果不敬,后辈就会效法。因此要做到小有所育,老有所养,就必须“从我做起,做出样子”。该县四十多年来的诉讼案件中,涉及瑶族的瞻养案件寥若晨星。
老有所养,小有所育是维持瑶族家庭稳定的道德法规,也是衡量一个家庭成员关系的尺度。瑶族家庭血亲关系多元化,一家几代极少有单一的,但一般来说不管成员关系如何,都要互相负责任、尽义务。
3、化解家庭矛盾之规范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重要作用。瑶族社区赌博少,刑事案件少,有赖于家庭法规的威力。然而,不能否认瑶族家庭没有问题没有矛盾,关键是这些矛盾的化解程度。“不听老人言,丢了祖宗田”俗语,从侧面反映瑶族老人在解决家庭矛盾中的权威性。大凡夫妻矛盾、兄弟矛盾或姑嫂矛盾,一经老人出面劝告,都能很快化解。“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来时比翼飞”,瑶族家庭夫妻关系基本上稳定,很少离异。
瑶族也非常重视兄弟间的亲情关系。常言“打虎不离亲兄弟,上阵还靠父子兵”,即使兄弟间因为某事发生矛盾,一经老人劝解,多能烟消云散,重归于好。
家庭矛盾起因多,清官难断家闲事。老人还将歌谣、谚语或历史典故当作不成文法加以诠释,化解了各种家庭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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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o_lz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2 13:34: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桂林市全州县 电信
4、家庭财产分配之规范
恭城瑶族家庭财产的分配,有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的规定。
①留家子女各分得一份财产。这种分家多在父母主持和驾驭家政能力减弱时进行。这里的子是指在家娶亲的儿子,而外出入赘的子或出嫁的女不享有这种财产分割(继承)权。女是指招郎上门的女,同样分得一份家产。三江乡茅塘屯村民黄某有五男六女,其中有两女招郎上门,两子娶亲,都各分得一份家产;其它三男四女因入赘和外嫁都没有份。
②兄弟分家各得一半财产。这种情况多是父(母)亲早逝,弟妹年幼,待哥哥将其扶养成人后再进行财产分配。有两种分割方式,一是不管双方贡献大小,人口多少,所有家产(包含债务)平分;二是父母原有家产平分,哥哥主持家业后所得归自己所有,弟弟(妹)不享有这部分家产。家产分割形式,有自报公议的,也有拈阄决断的。不管怎样,大多能做到“和气分家”。
5、交际事务之规范
①亲眷关系奉行“香火不绝,吊箩(礼物)不断”的信条。双方利用婚丧、年节等时机频频来往,以加深巩固相互间的情谊。近年来三江乡时兴结婚不请酒,惟在出生小孩时做“满月酒”,大会宾客。西岭乡新合村妇女在串亲交往中非常注重穿瑶服,以此表示不忘祖宗,不忘亲眷。在恭城瑶乡礼品不论多寡,而以交往多,客亲多为荣。这种亲情增强了团结,有强大的凝聚力。
②待人接物热情礼貌。瑶族与异民族交往中,始终保持着热情好客的优良传统。客人来家,设宴招待。夜了,请客人留宿,并让出上乘的铺位。平时,瑶族为人做好事,不取报酬,不留名。
瑶族家庭习惯法没有写在纸上也没有刻在墙上,其内容深遽,含量丰富,调节着瑶族家庭内部的各种关系,平衡着家庭成员的心理,维系着家庭的团结和瑶族社区的安宁,确是值得称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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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o_lz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2 13:35: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桂林市全州县 电信
二、恭城瑶族家庭习惯法的特点

恭城瑶族家庭习惯法也有特点,现分述如下:
1、传承性
瑶族家庭习惯法是从原始的习惯脱胎而来,经历了长期的继承发展演变的过程,是不同时代文化的综合体。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瑶族是一个没有文字的民族,对于本民族传统文化,只能用语言方式和行为规范来传递。大凡祖先流传下来的习惯法,他们总要想方设法承袭。就是在这种传统心理支配及文化的影响下,瑶族家庭习惯法才能在社会中生存和流传。恭城瑶族婚姻不管是娶亲和入赘,道路远近情况如何,都沿承出早亲的习惯规范,这与平原区汉族出晚亲是大相径庭的。在西岭乡新合瑶村仍保留“踩新路”的习俗,意思是新婚新人走第一次,表示吉利。迎亲时新娘(郎)不拜祖宗而直入洞房,这是瑶族“老祖宗传下来的,无法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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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o_lz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2 13:35:2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桂林市全州县 电信
2、差异性
纵观恭城各瑶族聚居区,其家庭习惯法既有民族的共性,也有地域的差异性。其原因除来源不同、语言相异外,主要是受周边兄弟民族文化的影响。解放前观音乡姑表婚比较盛行,而三江乡则很少有这种现象。姑表婚是舅权制残余的表现,但也不能说三江乡没有舅权制的现象。例如,三江乡对外甥的婚姻就有“一票否决”的事例。三江乡青年入赘离家当天,首先要在祖宗神灵前烧香纸上供,叩别祖先,然后用纸包一点香炉灰,意为“分香火”,到了女家还得再拜祭祖宗,上供三牲,然后把自己带来的炉灰投入香炉,名曰“入香火”,此后正式成为新家庭的一员,享有平等权利。这种法规一直沿袭至今,无人破规违例。其它瑶族乡招赘纳婚,完全没有“入伙”这种仪式和规定。
三江乡在女性丧偶后,可以再招再嫁,不准“转篮”(即转嫁给兄弟),否则作乱伦论处。而莲花兰洞一带瑶族,由于受其他民族婚俗影响,有“转篮”的习俗,可见差异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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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o_lz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2 13:35: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桂林市全州县 电信
3、引进性
瑶族家庭习惯法还具有引进参照的特点,即吸收选取其他兄弟民族良好的本家庭习惯法。西岭乡新合村瑶族注重老有所养,但在一般情况下,兄弟分家时均把老人分在两家。由于是“端谁饭碗归谁管”,老夫妻互相关照差一些。后来看到邻村壮族莫姓分家时,有老人树,老人房产,夫妇同住在一家,老来无忧。近年来,恭城瑶族大多数家庭都选用了这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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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11-10-12 13:35: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南宁市 电信
我是瑶族我怎么不知道这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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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o_lz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2 13:36:3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桂林市全州县 电信
三、恭城瑶族家庭习惯法与社会主义法制

瑶族家庭习惯法是瑶族人民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约定成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它与社会主义法制既有相互包溶、相辅相成的一面,也有相互抵触的一面。因此,正确认识和把握它们之间的关系,既有利于在瑶族地区加强普法宣传教育,也有利于调整瑶族家庭成员关系,解决各种家庭矛盾或纠纷。
1、瑶族习惯法给社会主义法制有益的参考
社会主义法制是迄今为止全人类最高类型的法制,它代表着各民族的整体利益,并吸收了各民族习惯法中合理的有益的成份。在内容上,瑶族习惯法与社会主义法制有不少相同的规定,如实行一夫一妻制,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地位平等。
曾某有一子两女,长女和儿子在家成婚,小女远嫁他乡。因赡养纠纷,曾某先后两次向法院起诉,第一次达成调解协议。执行中,物质上子女虽然满足了老人的需要,但在精神上给老人更大打击。两年后曾某再次起诉,法院以法律和瑶族家庭习惯法为解决此案的共同依据,并将开庭地点设在案发地。开庭当天,临时审判庭内外坐满了旁听的瑶胞。法庭在事实调查结束后,有意作了休庭。旁听群众用瑶家习惯法条款对被告进行了公正的评论,使之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重新开庭后,被告表示今后要好好赡养作为父亲的曾某,此案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社会主义法制是全人类最先进的法律体系,惟在某些方面,特别是在解决少数民族家庭内部矛盾方面的规定,还不会也不可能很具体。如现有法律规定,父母死亡后或丧失劳动能力后,兄姐有扶养弟妹的义务,规定较笼统,在实际操作中也很难把握。而瑶族家庭习惯法中认为:“长兄为父,长嫂为母”,扶养弟妹是天经地义,责无旁贷的。瑶族家庭习惯法还规定,侄儿女有赡养孤寡叔伯长辈的义务,叔伯有抚养兄弟遗孤的义务。这一规定与现行法律中关于赡养、抚养和财产继承等问题的规定不同,但它没有违背法律,也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只是将其主体进行了延伸,应该说这也是对现行法律的有益补充。如栗木镇常凤仔与罗土生关于抚养纠纷一案,常凤仔是罗土生叔父,无儿无女。按法律规定,罗对其叔父没有赡养义务,而按瑶族家庭习惯法,罗则应有赡仰义务。栗木法庭不是简单运用法律规定一推了事,而是按照瑶族家庭习惯法的规定来展开工作,使其达成调解协议。象这样运用瑶族家庭习惯法解决家庭纠纷,既弘扬了社会主义道德,又稳定了社会主义秩序,产生了很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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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o_lz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2 13:36: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桂林市全州县 电信
2、社会主义法制是化解瑶族家庭矛盾的准绳
瑶族家庭习惯法中关于赡养父母和继承遗产方面规定,无论子或女,只要在家成婚,都有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并享有财产继承权。与此相反,外出入赘和出嫁儿女不再承担赡养义务,也无继承财产的权利。这一规定与现行法律条规是相悖的。如原告黄甲与被告黄乙析产纠纷一案。原被告四兄弟,仅黄甲外出入赘,原来在处理家产和赡养等问题已达成协议。父亲由长子黄丙赡养,母亲由次子黄乙和小儿黄丁赡养。协议履行10年后,因黄乙与黄甲对其母财产(杉树)的分割发生矛盾而诉至法院。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是否应认定为有效,法院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此协议为有效协议,其理由是,按法律规定,无论何种原因,黄甲虽已外出入赘,但对父母财产仍有继承权。另一种观点认为,按照瑶族习惯法,外出入赘儿郎只对新家庭履行义务,在原家庭没有财产继承权,协议已履行了10年,应视为有效。后来法院召集当事人进行调解,重在讲清子女的赡养义务和对家庭财产的继承权利,四兄弟均表示继续履行原协议,黄甲也得了一定的财产(杉树),兄弟间的矛盾终于得到化解。
总之,瑶族家庭习惯法内容丰富,特点突出,值得深入调查研究。今后应通过加大瑶族地区普法力度,帮助瑶族群众提高科学文化水平,逐步使社会主义法制深入人心,成为瑶族群众自觉遵循的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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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11-12-31 15:53:4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桂林市 电信
好贴,顶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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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12-1-26 21:51: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 电信/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soso_e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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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12-2-5 17:33:2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南宁市 电信
{:soso_e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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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kx开心
    2023-8-24 15:29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24-2-4 10:38:2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南宁市 电信
    《转帖》恭城瑶族家庭习惯法初探981 / 作者:浅小墨 / 帖子ID:1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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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24-2-5 09:45:3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桂林市 电信
    我不是瑶族,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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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24-2-6 08:52:4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 电信/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应该子女都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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