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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2 13:3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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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广西桂林市全州县 电信
三、恭城瑶族家庭习惯法与社会主义法制
瑶族家庭习惯法是瑶族人民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约定成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它与社会主义法制既有相互包溶、相辅相成的一面,也有相互抵触的一面。因此,正确认识和把握它们之间的关系,既有利于在瑶族地区加强普法宣传教育,也有利于调整瑶族家庭成员关系,解决各种家庭矛盾或纠纷。
1、瑶族习惯法给社会主义法制有益的参考
社会主义法制是迄今为止全人类最高类型的法制,它代表着各民族的整体利益,并吸收了各民族习惯法中合理的有益的成份。在内容上,瑶族习惯法与社会主义法制有不少相同的规定,如实行一夫一妻制,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地位平等。
曾某有一子两女,长女和儿子在家成婚,小女远嫁他乡。因赡养纠纷,曾某先后两次向法院起诉,第一次达成调解协议。执行中,物质上子女虽然满足了老人的需要,但在精神上给老人更大打击。两年后曾某再次起诉,法院以法律和瑶族家庭习惯法为解决此案的共同依据,并将开庭地点设在案发地。开庭当天,临时审判庭内外坐满了旁听的瑶胞。法庭在事实调查结束后,有意作了休庭。旁听群众用瑶家习惯法条款对被告进行了公正的评论,使之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重新开庭后,被告表示今后要好好赡养作为父亲的曾某,此案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社会主义法制是全人类最先进的法律体系,惟在某些方面,特别是在解决少数民族家庭内部矛盾方面的规定,还不会也不可能很具体。如现有法律规定,父母死亡后或丧失劳动能力后,兄姐有扶养弟妹的义务,规定较笼统,在实际操作中也很难把握。而瑶族家庭习惯法中认为:“长兄为父,长嫂为母”,扶养弟妹是天经地义,责无旁贷的。瑶族家庭习惯法还规定,侄儿女有赡养孤寡叔伯长辈的义务,叔伯有抚养兄弟遗孤的义务。这一规定与现行法律中关于赡养、抚养和财产继承等问题的规定不同,但它没有违背法律,也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只是将其主体进行了延伸,应该说这也是对现行法律的有益补充。如栗木镇常凤仔与罗土生关于抚养纠纷一案,常凤仔是罗土生叔父,无儿无女。按法律规定,罗对其叔父没有赡养义务,而按瑶族家庭习惯法,罗则应有赡仰义务。栗木法庭不是简单运用法律规定一推了事,而是按照瑶族家庭习惯法的规定来展开工作,使其达成调解协议。象这样运用瑶族家庭习惯法解决家庭纠纷,既弘扬了社会主义道德,又稳定了社会主义秩序,产生了很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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