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县摄影家协会章程修改草案 (2012年3月9日恭城瑶族自治县摄影家协会第二届一次会议审议) 一、 总 则 第一条 恭城瑶族自治县摄影家协会是在中共恭城瑶族自治县委员会直接领导下的民间社团组织,在业务上接受桂林市摄影家协会的指导。 第二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文艺方针,以丰富人民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为宗旨。 第三条 本协会以弘扬民族艺术、振兴摄影事业为目标,积极组织、协助、鼓励会员深入生活、钻研业务,开展学术理论研究,提倡摄影艺术的题材、形式、风格流派的多样化,不断壮大摄影队伍、扶植摄影艺术各方面的新生力量,努力提高会员的摄影技术,促进摄影事业的不断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积极利用各种优势,扩大与国内外摄影家及团体的交流,增进友好往来。 二、 会 员 第五条 凡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者,承认本协会章程,经由本协会会员介绍,填写入会申请表,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按会员条件审核标准,方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入会条件: 1.热爱摄影活动,自愿加入本协会者; 2.长期从事摄影工作者及组织者; 3.对本协会工作有特殊贡献者。 凡具备以上其中一条者,即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七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交纳会费的义务。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本会组织学习、创作研究活动的权利,有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会员每年交会费50元,多交不限,年满60周岁以上的可以免交会费。 第八条 会员两年以上(含两年)不交会费或一年内不参加会活动者被视为自动退会,退回后不得以本会名义从事相关活动。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活动者,需申明其理由,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可保留其会员资格。 第九条 本协会根据宪法有维护会员艺术生活的合法权益。会员被剥夺公民权者将被开除会籍。道德败坏、屡教不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并造成不良影响者将被开除会籍。 第十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三、 组 织 第十一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大会选举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大会闭幕期间,由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大会职权。 第十二条 本协会设主席一人,常务副主席一人,副主席五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协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三人,根据情况还可以设立名誉主席若干名,聘请顾问若干名,由主席提名,理事会通过产生。常务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外联部、信息技术部管理本协会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 每届常务理事会任期五年。本届常务理事会负责下届会员大会筹备工作,至下届理事会产生为止。 第十四条 对在工作中不称职的理事,常务理事会有权解除其常务理事职务,报请会员大会通过。 四、 经 费 第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由县财政拨款、会费收入、社会赞助和其它方面收入等组成。 第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鼓励创作、培养人才、深入生活等方面。由主席和秘书长共同负责经费收支管理。年终向会员公布收支情况。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自县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